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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水环境保护推行“坑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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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静海区在落实“河长制”长效机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行“坑长制”。各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为总坑长,乡镇包村干部为村街总坑长,村“两委”干部担任单个或数个坑塘坑长。乡镇总坑长负总责,村街总坑长和村“两委”坑长负直接责任,组织开展截污、治污、保洁、巡查、值守和保护工作。镇村辖区内所有坑塘的名称、面积、用途、所有权、经营者或使用者、水体状况、责任人等信息全部建立档案。一般坑塘由村街明确专人看护,重点坑塘由属地乡镇责成镇直干部专人值守防范,确保无盲区、无死角,深入推进全区水环境保护常态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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