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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监理
定义: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施工建设实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实施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外的“第三方”企事业单位;
目的:1、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环保目标;
2、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满足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
内容:1、监督检查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2、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调查取证,依法作出处理。
二、环境监察
定义:环境监察突出了“现场”和“处理”两个概念,即环境监察是在环境现场进行的执法活动。环境监察是一种具体的、直接的、微观的环境保护执法行为,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实施统一监督、强化执法的主要途径之一,它侧重于“日常、现场、监督、处理”。
实施方:一般是环境监察队,环保局下属事业单位;
特点:是一种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直接影响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是具有程序要求的行为;是具有技术的行政行为。
内容:1、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
2、试生产和竣工验收检查;
3、污染源监察;
4、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5.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三、环境监测
定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代表环境污染和环境质量的各种环境要素(环境污染物)的监视、监控和测定,从而科学评价环境质量及其变化趋势的操作过程。
实施方:一般为环境监测中心(站),环保局下属事业单位;
目的:准确、及时、全面的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
内容:1、污水监测
2、大气和废气监测
3、噪声监测
4、土壤污染监测
5、固体废物监测
6、生物污染监测
7、放射性污染监测
此外还有振动监测、电磁辐射监测、热监测、光监测、卫生监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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