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论坛 - 中国环境保护网

 找回密码
 成为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5774|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部署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人居环境。

  《方案》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方案》提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要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方案》明确,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同时鼓励各省(区)选择具备条件的城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各地新城新区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和企业是实施强制分类的主体。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城市应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相关要求,在对有害垃圾分类的基础上,合理选择其它类别进行分类。

  《方案》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强制分类的城市,应选择不同类型的社区,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试点。此前已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提出强制要求的,从其规定。《方案》强调,要加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并探索建立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确保分类收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相互衔接。

  《方案》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支持政策,创新体制机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垃圾分类,确保工作有效推进。


分享到:  !connect_viewthread_share_to_qq!!connect_viewthread_share_to_qq!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wechat_share!!wechat_share!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2#
 楼主| 扬州一怪姚大鹏 发表于 2017-4-3 14:18:16 | 只看该作者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部分城市先行强制分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
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切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各地气候特征、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二、部分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一)实施区域。2020年底前,在以下重点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1.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2.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确定的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包括:河北省邯郸市、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江西省宜春市、山东省泰安市、湖北省宜昌市、四川省广元市、四川省德阳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陕西省咸阳市。
  3.鼓励各省(区)结合实际,选择本地区具备条件的城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各地新城新区应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二)主体范围。上述区域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三)强制分类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未纳入分类的垃圾按现行办法处理。
  1.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3)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骨干环保企业全过程统筹实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尚无终端处置设施的城市,应尽快建设完善。
  2.易腐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2)投放暂存。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其他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外),记录易腐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
  (3)收运处置。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专业单位处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垃圾运输、处理的监控。
  3.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投放暂存。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
  (3)收运处置。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三、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城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前述对有关单位和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应选择不同类型的社区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完善地方性法规,逐步扩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实施范围。本方案发布前已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提出强制要求的,从其规定。
  (一)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居民社区应通过设立宣传栏、垃圾分类督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单独投放有害垃圾。针对家庭源有害垃圾数量少、投放频次低等特点,可在社区设立固定回收点或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有害垃圾,由居民自行定时投放,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负责管理,并委托专业单位定时集中收运。
  (二)分类投放其他生活垃圾。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简便易行的分类方法。引导居民将“湿垃圾”(滤出水分后的厨余垃圾)与“干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居民社区设置专门设施对“湿垃圾”就地处理,或由环卫部门、专业企业采用专用车辆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场所,做到“日产日清”。鼓励居民和社区对“干垃圾”深入分类,将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收运和处置。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采取定时定点分类收运方式,引导居民将分类后的垃圾直接投入收运车辆,逐步减少固定垃圾桶。
  四、加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
  (一)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完善垃圾分类相关标志,配备标志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改造城区内的垃圾房、转运站、压缩站等,适应和满足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更新老旧垃圾运输车辆,配备满足垃圾分类清运需求、密封性好、标志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鼓励采用“车载桶装”等收运方式,避免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建立符合环保要求、与分类需求相匹配的有害垃圾收运系统。
  (二)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布点,提高建设标准,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私搭乱建、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违规站点。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3#
 楼主| 扬州一怪姚大鹏 发表于 2017-4-3 14:20:26 | 只看该作者
桐乡:大型垃圾填埋场像“高尔夫球场”化工原料气味刺鼻
2017-03-30 09:20:57来源于:企业观察报 记者 洪旭朝

桐乡:大型垃圾填埋场像“高尔夫球场”化工原料气味刺鼻
——对浙江省桐乡市京杭大运河边上的大型垃圾场污染现状的调查
近日,本报记者接到浙江省桐乡市网友举报电话,称桐乡市逾新桥和京杭大运河之间有一个大型垃圾填埋场,各种工业垃圾被填埋后的外表覆盖的泥土上撒了草籽,长出的草像荒废的“高尔夫球场”的草坪,周边未掩埋好的化工原料桶浸泡在污水里,散发的气味像农药一样,特别呛人。
残存化工原料的废桶散发着呛人的农药气味
3月25日,举报人贾先生在公路上指着路边绿化带外的丘陵一样斑驳的草坪说,草坪下面填埋了大量垃圾,有很多是存留化工原料的废桶。一位骑摩托车的男子说,他经常路过这里,闻到的气味就像农药。


图片说明:用铁铲从桶里挖出带有强烈刺鼻气味的化工原料

举报人说,这个大型垃圾填埋场占地在200亩左右,填埋的垃圾包括印染厂的污泥、皮革加工废料、残存化工原料的废铁(塑料)桶、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以及未经任何处理的生活垃圾等。保守估计这里填埋的污泥起码也有七、八十万吨。
远远望去,稀疏的草坪像患了恶性皮肤病,斑斑驳驳,草坪外沿低洼处未掩埋好的废弃铁皮和塑料桶,散发着化工原料气味和污水臭味交织在一起,特别难闻。用小铁锹从铁通里挖出的化工原料有的像化肥凝结成块,有的颜色像黄糖。这些恶臭的化工原料,到底是什么物质,对土壤环境、地下水以及老百姓生命健康到底危害有多大,只有将取样送环保部门化验后确定。举报人称,有专家告诉他,如果将化工原料随意丢弃,不是一般的环境污染问题,而是涉嫌破坏环境犯罪,责任人要被判刑,有关领导要被追责。


图片说明:装化工原料的废塑料桶


图示:草坪中间泥土覆盖浅雨水冲刷后裸露化工原料废液,周围寸草不生

垃圾填埋场仅靠京杭大运河和桐乡市饮水源康经塘
这些废弃铁桶(塑料桶)里残存的化工原料已经足够触目惊心,而更为觳觫不已的是,这个巨大的垃圾填埋场就在水运繁忙的京杭大运河边上,最近处离大运河只有20米,垃圾场另一侧是宽二十多米的大运河支流康经塘(河),离垃圾场也是20米左右。在垃圾场靠逾新桥边,有一个直径大约30厘米的白色塑料排污管,正在将污水排进康经塘,污水口后面10米左右有一个水泥篦子盖着的塑料管道与排污口管道是相通的,管道的后方就是长满野草的垃圾场土丘。调查员贾先生告诉记者,康经塘是整个桐乡市市民的饮用水源。
站在丘陵一样的“高尔夫球场”草坪上,一时间感觉像来到了呼伦贝尔大草原。然而,却没有那种生态环境美好的感觉。如果整个草坪下布满了现在裸露的残存化工原料废桶,那才真的可怕。在垃圾场的另一端,有一辆大型挖掘机,记者正准备爬到黑色的污泥边沿拍照,举报人提醒说,不要被作业者看到,否则,他们马上就会向市里通风报信,危及人身安全。第二天记者在环保局工作人员带领下,得以接近挖掘机。司机正在将从别处拉来的黑粘土,向草坪摊布。挖掘机司机笑着说,他不清楚厚达十米的黑土摊到草坪,是为了彻底将垃圾场掩埋彻底。据群众反映,因为大型填埋场的巨大隐患,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当地政府感到十分头疼,如果挖掘搬运,将耗资数千万,便用二次覆盖的方法以掩人耳目。


图片说明:废铁桶黑洞里存有黑黄色化工原料

社会闲散人员夜里闯入持证举报人家里施暴
举报人贾先生是一个坚定的“环保卫士”,原市委书记曾经在一次大会上厉声痛斥:你们几百人连一个老贾都不如。
贾先生虽然拥有举报监督的“尚方宝剑”,但也曾被社会上的人追到家里殴打。他回忆当时的情景时说,很惊险:“那帮人是受人指使,当时我就与他们拼了,心想死了就死了。只要干掉他们一个,就会是大新闻。后来,他们见我不要命了,他们吓跑了。”
因为举报人对桐乡市环境保护的关注,2016年5月31日,桐乡市政府“五水共治”指挥部办公室给他颁发了聘书,聘他为调查员。“当初是市委书记通知我去拿聘书的。”有了调查员的身份之后,他举报的底气也足了。发现污染问题,便向政府或环保局举报。
据悉,这个大型垃圾填埋场是从2014年开始填埋的。举报人对破坏环境行为深恶痛绝,一直关注着桐乡市的环保状况。他说,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一开始垃圾场倾倒垃圾不分白天黑夜,后来改为夜间倾倒,被他抓到了好几次。

4#
 楼主| 扬州一怪姚大鹏 发表于 2017-4-3 14:22:14 | 只看该作者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
答复意见书
2016110741701        桐环信答字[2016]72号
贾福清:
    你于2016年11月13日向国家信访局反映的关于桐乡市屠甸镇长山河装运垃圾事件的信访事项,已于2016年11月18转至我单位。经我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1. 经调查,2016年4月,海盐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与桐乡市天顺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生活垃圾委托处理协议。杨建国(桐乡市屠甸镇人,桐乡市石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朱公桥(莫太师桥)、院基里两个砂石料堆场承租人)与桐乡市天顺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垃圾处置协议,与安徽淮南金乾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签订垃圾委托处理协议,从中赚取差价。2016年6月,由于连续暴雨,长山河水位升高,通往安徽淮南的运输河道部分河段被封闭,水路无法运输,造成海盐县环境生活垃圾管理中心垃圾堆放场严重堆积。为履行合同,杨建国以300元/天的价格租用袁长远的船进行临时保存并停靠在朱公桥码头,等待河道恢复通行。由于该船长时间停留,有可能发生沉船的危险并严重污染长山河,且租赁费用较贵,为快速处置船上垃圾,杨建国自行通过“自卸车”(非拖拉机)转驳后运至江苏省一填埋场填埋,2016年8月被举报受到查处。 今年8月1日,桐乡市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当即抽调警力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会同市环保局就生活垃圾在屠甸镇转运案件联合开展调查,调查结论是:(1)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杨建国等人将海盐县生活垃圾倾倒在桐乡辖区范围内;(2)杨建国等人将垃圾通过船舶运输至安徽淮南金乾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焚烧,但因垃圾转运过程中存在异味,对途经附近老百姓造成一定影响,现已责令整改;(3)将垃圾运输至江苏省一垃圾填埋场系环保行政违法行为,建议由倾倒地与垃圾所属地环保部门协调予以处理     2.关于“6月10日上午7时,屠甸镇院基里码头堆场堆几万吨工业垃圾”、“有关部门负责人是经济利益保护伞,打击报复实行监控举报人”问题。经查,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和平时实地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有几万吨的工业垃圾的情况;有关部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也没有发生过打击报复的情况。     3.关于“自从2014年陆续有大量船舶从外地将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化工污泥装运在桐乡市境内多码头中偷倒”的问题。经查,相关部门在平时的检查和执法过程中,没有发现桐乡市境内多码头有偷倒工业垃圾和化工污泥的现象。     4.关于“这些码头是证照不全,市政府纳入整治范围责令关停,而实际上没有关停”的问题。经查,屠甸镇按照“三改一拆”的要求,启动堆场码头清理工作,将镇区内9个堆场码头整治后保留朱公桥(莫太师桥)、院基里两个砂石料堆场。2014年由桐乡市石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杨建国以98万元/年的价格公开拍得首轮经营权,时效5年,目前属于有效租赁期内,租金缴纳正常。     二、处理意见     1.根据海盐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与桐乡市天顺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签订的协议,海盐县的生活垃圾转运到安徽省淮南市金乾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进行异地处置,装载垃圾的船舶是途经桐乡市屠甸镇,由于当时是汛期水位上涨,船舶无法通行,滞留在了屠甸镇。目前桐乡市人民政府已要求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河道日常巡查,确保河道内无非法滞留的船舶。     2.桐乡市天顺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为了履行与海盐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签订的生活垃圾委托处理协议,擅自将停靠在屠甸镇河道内的船舶上的生活垃圾起吊上岸,用车装载到江苏省一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在装载过程中,对屠甸镇及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桐乡市屠甸镇政府已约谈码头承租人,制止了该码头的生活垃圾转驳。     3.2015年,由于垃圾焚烧公司焚烧设备的维修,要求垃圾清运的责任主体采取生活垃圾“减量提质”措施。有单位擅自设立了垃圾的临时堆场,从事垃圾周转、运输,该垃圾临时堆场已经取缔,地块已整改结束。     4.桐乡市建设局将加强与各执法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作,认真受理和严肃查处垃圾焚烧处理过程中的群众举报,依法保护好桐乡的生态环境。同时,加强与垃圾焚烧公司的沟通和合作,合理安排垃圾的周转库存和焚烧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实现垃圾无害化焚烧处理。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07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成为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中国环境保护网 ( 湘ICP备11011689号

GMT+8, 2024-4-27 05:27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