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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监理工作中的分期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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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http://nuep.net/wordpress/?p=3378

环境监理工作中,常碰到各种分期试生产、验收的情形。
按照个人理解,分期建设除了满足相关验收的各种细则要求之外,需要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 环保设施、公辅设施均要相应到位,特别是环保设施,最好一次性到位。
(2) 分期试生产的部分,对应的所有主要生产设备工况均要达到75%。即根据我们试生产检查及验收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他们对分期项目也是侧重于实际单个设备工况条件。
在外地评审时,有的专家一听说产能不符合75%就提出了异议,其实这里面应该这样明确:
首先分期是允许的,其次是产能更多的是单个设备的工况,而不是整体的产呢,也不是分期这一部分的产能,即需要每个设备都要75%。
其它的问题,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个人建议应适当考虑实际情况,正视各种和环评不符的情况,勇敢和专业地做出判断,不要规避责任。
有时候,我们需要更加专业务实的专家,这种专家对于各种变更情况能够深刻理解,并对于综合、复杂的变化能够做出,勇于作出判断。不允许企业向差了变化,但理解企业本身设计优化的考虑,并能够在好坏兼有的变化中看清本质,做出合理的分析。
在缺少相关变更依据的细化说明文件的前提下,这种判断显得尤其可贵。
向这些专家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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