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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 施工期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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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施工期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1.1  施工准备阶段环境监理

1.1.1 参加建设项目施工设计交底,熟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掌握项目环境保护对象和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环保措施,了解项目建设过程的具体环保目标,对环境敏感区点作出标识,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设计文件和现场实际情况提出补充和优化建议。
1.1.2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开工报告,对施工方案中环保目标和环保措施提出审核意见,制定环境监理核查计划。
1.1.3 审查施工临时用地方案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临时用地环保恢复计划是否可行。
1.1.4 组织首次环境监理工地会议,提出环境监理目标和环境监理措施要求。
1.1.5 审查施工单位的环保管理体系是否责任明确,切实可行。

1.2. 施工阶段环境监理
1.2.1  审查环保施工单位工程施工安装资质,核查项目环境保护工程及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检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中的环保措施是否可行。
1.2.2   对施工现场、施工作业和施工区环境敏感点,进行巡视或旁站监理,检查环评文件中提出的项目环境保护对象和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如下内容:
1.2.2.1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监理。检查和监测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达标排放情况,施工影响区域应达到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1.2.2.2  施工期生产和生活污水的环境监理。内容包括来源、排放量、水质标准、处理设施的建设过程和处理效果等,检查和监测是否达到了污水排放标准。
1.2.2.3 固体废物处理措施的环境监理。包括施工废渣、生活垃圾的产生与处理,监督固体废物处理的程序和达标情况,保证工程所在地现场清洁整齐,不污染环境。  
1.2.2.4 噪声控制措施的环境监理。为防止噪声危害,对产生强烈噪声或振动的污染源,应按环评文件要求进行防治。监督施工区域及其影响区域的噪声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标准,重点是靠近生活营地和居民区施工,必须避免噪声扰民。
1.2.2.5 野生动植物及生态保护措施的环境监理。监督各种迁移、隔离、改善栖息地环境、人工增殖等各方面措施的落实情况。
1.2.2.6 人群健康措施的环境监理。监督生活饮用水安全可靠,要求建设单位预防传染疾病在施工人员中传播,并提供必要的生活安全及卫生条件等措施。
1.2.2.7 施工期危险化学材料的管理的环境监理。监督危险化学材料的放置场所、使用行为和处置方法措施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保证危险化学材料的安全使用和处置。
1.2.2.8 核查落实项目环境保护工程和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环保措施建设,落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环境保护工程和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环保措施的变更审批意见。
1.2.2.9 监督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塌陷区和移民等环保措施,并对环评文件未提出的环保措施进行必要的补充。
1.2.3  工程建设中产生环境污染的工序和环节的环境监理。包括土石方建设过程;隧道、桥梁、管道、道路施工过程中的土地开挖过程;车辆运输过程;尾矿库、灰渣场、取土场的建设过程及建设达标情况;砂石料场开采、加工、储存及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取、弃土场防护恢复措施及施工材料运输过程中的环保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施工便道修筑和使用情况;生态环境脆弱、敏感地带或敏感点施工;临时用地植被恢复及水保措施等。
1.2.4  根据施工环境影响情况,组织环境监测,依据监测结果,行使环境监理监督权。
1.2.5 向施工单位发出环境监理工作指示,并检查环境监理指令的执行情况。
1.2.6  编写环境监理月报、季报、年报和专项报告。
1.2.7  组织环境监理工地例会。由项目建设单位、环境监理单位、专家、施工单位、社会公众代表组成,对施工现场、施工作业的环境问题进行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根据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点、水源保护区、人口密集的地区或项目施工影响的情况,每隔一定时间开展一次例会,就前一阶段项目施工环境影响进行评估,采取的措施和效果进行总结,找到新的解决方案与办法,并责成建设方、施工单位实施。
1.2.8 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理突发环保事件。

1.3. 环境监理施工交工阶段
1.3.1 参加项目交工检查,确认现场清理工作、临时用地的恢复等是否达到环保要求。
1.3.2 评估项目环境保护工程和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环保措施建设,评估环保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尚存的施工环境问题提出处理的方案和建议。
1.3.3 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环保管理是否达到要求。
1.3.4 编制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环境监理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内容、时段、环境影响因素、具体的减缓措施、环保措施的实施情况、建设项目 “三同时”完成情况及结论。环境监理报告书应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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