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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安:对县环保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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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郭洪平)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12月6日,湖北省公安县检察院因该县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公安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公安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县佳乐佳豆制品加工厂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照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直接将废水排入长江。2016年3月,公安县环境保护局发现此违法行为后,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罚款。但该厂缴纳罚款后,并未停止生产,仍继续排放污水。

2016年5月,公安县检察院向该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责令佳乐佳豆制品加工厂停止排污,并对该厂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佳乐佳豆制品加工厂排放的污水进行检测,发现有多项指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决定对该厂处以罚款1.9488万元。但截至目前,公安县环境保护局并未依法完全履行监管职责,佳乐佳豆制品加工厂仍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也未修建,废水仍旧直接排入长江,严重破坏水资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水资源,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安县检察院依法就该案向公安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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