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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
(1)严格新车环保准入。落实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4号公告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轻型汽油车和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重型柴油车,全面执行机动车国Ⅴ标准,对未达到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含农用机械)须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
(2)规范机动车管理。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验,凡未通过环保检验的车辆,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办理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检验机构一律与环保部门监管平台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传输,省级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年底前实现与国家联网。
(3)基本淘汰黄标车。西宁市严格执行黄标车限行制度,海东市及其他六州州府所在地城镇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黄标车限行措施,积极落实黄标车淘汰财政补贴激励政策,加大路检路查力度,推进黄标车加快淘汰,年底前基本淘汰全省范围黄标车。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西宁市、海东市逐步开展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高排放机动车专项整治。
(4)强化交通管理。进一步优化城区交通道路网络,建设完善城市智能化交通系统,强化交通疏导管理,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倡导绿色出行。
(5)加快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治理。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按照国家要求,做好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与国Ⅴ标准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的准备工作,确保如期保障油品供应。加快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进度,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如期完成所有回收治理任务。
(四)依法强化监督管理,逐步健全管理体系。
1、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完善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工作机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各市(州)进一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网格化管理模式,细化治理措施,落实治理责任,逐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海东市加快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地方立法工作。
2、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各市(州)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制定完善本辖区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实施统一的四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明确各级别预警减排措施和减排力度,分解细化至具体污染源,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和实时监测资料共享,提高市(州)级的监测和预报预警能力水平,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中对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3、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全面公开环境空气质量信息,继续实行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镇及格尔木市环境空气质量按月公布制度。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等环境信息。重点工业企业要按规定主动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自行监测结果等信息。
4、建立区域协作机制。西宁市、海东市进一步健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提高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5、编制城市限期达标规划。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西宁市、海东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实行限期达标管理,组织编制城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时间表、路线图和重点项目,提出分阶段推进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措施,并动态管理限期达标规划实施进程。
四、重点治理工程项目
2017年,全省重点实施扬尘综合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业污染综合治理及能力建设等五类骨干工程项目共50个,预计投资9.7亿元。为确保实现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各市(州)应结合实际确定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市(州)政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将工作任务分解到所辖区(县)、部门、单位和企业,推进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实施,确保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实现。省相关部门按照《贯彻落实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青政办〔2013〕262号)及《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青办发〔2016〕54号)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各市(州)政府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省环境保护厅建立重点工程季调度制度,定期调度通报各市(州)重点工程进展情况。
(二)严格责任考核。严格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将优良天数比例、PM10和PM2.5浓度下降比例作为环保约束性指标,按照《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对两市六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将对市(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强化资金和科技保障。积极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资本投资环境,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投资机制。企业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列入计划的环境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同时,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积极推动和培育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市场主体,促进全省环保产业发展。
(四)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等宣传契机,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宣传,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鼓励公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报刊等,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大气环境违法案件,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原标题:青海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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