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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通报四起环境污染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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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防范和打击处理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日前,市委政法委、市高院、市检察院对何柏轩污染环境案等四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全部审理完毕,10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一、刘明污染环境案

    2013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刘明与他人合伙经营镀锌管厂,将未经环保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外沟渠中,严重污染环境。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何柏轩等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何柏轩经被告人郭伟、赵怀天介绍为被告人马连欢非法处理废酸。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间,将3000余吨废酸非法倾倒于高速公路路边水渠内及何柏轩废酸厂中没有防渗措施的水池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柏轩、马连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赵怀天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郭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三、王桂良等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王桂良、王永芝于2016年3月租赁平房、院子开设电镀厂,并指使被告人王孟龙等人铺设暗管、挖掘渗井,将镀锌加工产生的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入渗井和院内无防渗漏措施的地面。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桂良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王永芝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瑾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王孟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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