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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去年判处涉环境资源罪犯1662人 316人被判令“补种复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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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绿水青山也是金山银山”,今年“6·5环境日”的主题言简意赅。如何让青山常在、绿水长流?法治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不言而喻。6月5日当天,大河网记者从河南省高院了解到,去年该院针对涉环境资源破坏的审判情况。引人关注的是,河南去年共对316人判令“补种复绿”,生态修复正成为法院在司法过程中越来越看重的一点,而过去在涉环境资源案件中,“一判了之”的情形也一去不复返。

  环境资源损害司法鉴定与修复研究基地揭牌(图片均由贾共鑫摄)

  亮剑

  去年因为破坏环境1662人获刑,罚了8千余万元

  2016年的省两会上,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曾作出承诺,“让雾霾制造者、水流污染者受到严惩”,那么去年河南三级法院在惩治环境污染方面,“亮剑”力度如何?大河网记者了解到一组数据。

  2016年,全省共审结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4875件,判处犯罪分子1662人,罚金8315万元。

  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人告诉大河网记者,在审理不同类型案件时,法院所采取的措施也不相同。

  譬如:在审理涉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时,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审理涉土地民事、行政案件时,妥善处理好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土地确权、房屋拆迁等纠纷,严守土地红线;审理涉“三煤一钢”、南水北调等一批重大有影响案件时,平衡企业发展与保护环境的利益,实现环境效果、经济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同时,全面推行环保禁止令、生态修复令,对207家企业裁定停止超标排放,对316人判令“补种复绿”,裁定支持环保部门对污染大气的56家企业按日连续处罚。

  颁发证书

  亮点

  “复植补种”让恢复性司法理念得到贯彻

  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的复合性和专业技术性特征,审判专门化是必由之路,专门机构建设及归口管理是重中之重。

  2016年3月,河南省高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审理模式,并指导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开展。截至2017年5月底,郑州、洛阳、新乡等9个中级人民法院和中牟等20个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独立编制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另有100余个中、基层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或巡回法庭

  相比于以往“一判了之”情形,河南法院近年则将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贯穿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

  拿去年对316人判令补种复绿来说,这是典型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审理涉及破坏生态案件中,除判决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外,责令责任人采取“复植补种”等方式推行生态修复工作。

  “复植补种”是补救,环保更重要的是预防,而这就离不开环保禁止令。

  环保禁止令是指在案件审理当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环境污染行为持续存在,如不及时采取措施,被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可能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难以修复,或对周边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威胁的,经审查后,依法发布环保禁止令,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

  河南高院还注重贯彻严惩环境犯罪理念。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

  动作

  环境资源损害司法鉴定与修复研究基地揭牌

  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河南省高院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共同举办了省法院环境资源损害司法鉴定与修复研究基地揭牌仪式暨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

  大河网记者了解到,研究基地以“国家亟需、特色鲜明、制度创新、引领发展”为宗旨,是省法院进一步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贯彻中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资源审判中应用的重要体现。

  未来将以党和国家环境司法理论重大决策咨询为导向,以服务重点区域环境资源审判为依托,进行环境资源损害司法鉴定与修复的技术和理论合作,开展前瞻性、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

  “环境司法理论研究与环境司法工作是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只有齐头并进方能取得最佳效果。”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河南省三级法院都要贯彻落实保护优先、修复为主、严格执法、惩治与预防并重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建立在审理重大环境资源案件、制定规范性文件、研讨疑难专业问题等方面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的机制。(线索提供:乔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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