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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时讯] 山西开展为期7个月的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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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开展为期7个月的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专项行动
来源:山西公安频道      2017-06-0708:49      责任编辑:武彩娇

  山西公安频道讯(记者常健)为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依法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日前联合下发《山西省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从2017年6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为期7个月的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专项行动。

  为加强专项行动组织领导,成立了全省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闫喜春担任组长,省环保厅厅长郭长青、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汪凡担任副组长,省高院副院长刘冀民、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严奴国、省公安厅副厅长李喜春、省环保厅副厅长张继平任领导组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李澍田担任。

  《方案》明确了这次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主要包括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等17种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方案》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全省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明确职责任务,精心筹划,严密组织,逐级抓好落实。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查处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行动中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恶意偷排、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对专项行动中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移交各级监察委员会,并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法律链接>>>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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