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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审批技术指引-工业类项目的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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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类项目的特别要求
(一)限制性要求
1.莲花山文物古迹保护区、大夫山森林公园和滴水岩森林公园等环境空气一类区的缓冲带(300米)内原则上参照一类控制区标准,即禁止新、扩建大气污染型的工业项目;现有项目改建的,应当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对于跨缓冲带边界的工业项目,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和排放口须设置在缓冲带以外。
2.对于新产生或排放铬、镉、铅、汞、镍及类金属砷等严控重金属污染物的工业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
3.番禺辖区范围内不予批准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1)纺织品的漂染、印花(湿法)、洗水项目;
(2)利用住宅从事小型加工的项目;
(3)专业表面处理项目(包括金属的酸洗磷化、锌的铬酸盐钝化、铝及铝合金的阳极氧化、铝的表面铬酸盐转化、不锈钢酸洗等),但对于表面酸洗磷化处理(不产生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属于第一类污染物的重金属)作为生产流程的配套工序而不是主要生产工序的除外;
(4)含有洗板、磨板、蚀刻等工序的印刷电路板项目;
(5)配套表面喷涂处理工序,其废气排放口与周围环境敏感区的距离小于100米的项目;
(6)利用鱼粉、虾、墨鱼胶及其他容易产生恶臭的物质为原料生产饲料的项目;
(7)其他产生恶臭气味(如香精、橡胶及橡胶制品、炼胶硫化等),其废气排放口与周围环境敏感区的距离小于300米的项目;
(8)利用废旧塑料、废旧电线等固体废物进行简易加工生产的项目;新建的废旧塑料基地项目;
(9)国家或省、市要求的其他禁止审批行业类别涉及的工业项目。

(二)具体工业项目与整体工业园区(集聚区)相符性要求
1.以工业园区(集聚区)形式报批整体项目环评文件情形
(1)对于拟建设厂房然后用于出租的项目,如果整体项目没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建议按照通用工业厂房的形式报批整体项目环评文件,环评文件应当结合环保准入条件和外部环境制约因素,明确禁止引入的行业类别。如果整体项目已经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例如物流仓储园区、研发设计基地、创意产业园区等),环评文件也应当明确禁止引入和不适宜引入的行业类别。
(2)整体项目应当按照“清污分流”的原则铺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的收集管网系统。
(3)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废气等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原则上应当由整体项目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污水不能够送往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时,整体项目需要配套集中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废气如果由于条件限制而难以配套落实,可以先预留足够场地,再根据入驻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建设,或者由入驻项目各自配套建设,并在具体项目的环评文件中予以说明。
(3)引入的具体项目与整体项目原申报的行业类别、功能定位、布局不一致,但符合其他环保审批要求时,在具体项目承诺落实污染治理设施的前提下,可单独予以审批(承诺书作为环评文件附件备查);具体项目的环评文件需要说明不一致的情况以及拟采取的调整措施。
(4)整体项目的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已经明确不引入生产废水(废气)型项目,但实际要引入此类项目时,整体项目需要先报批改扩建环评文件,配套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
2.以具体项目形式报批环评文件,建成后实际改为通用厂房出租的情形
(1)如果原申报项目已经在2015年1月1日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原环评批复自动失效,不要求重新报批整体项目环评文件,但是需要按照上述第1类情形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2)如果原申报项目在2015年1月1日后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改变用途后实际入驻项目与原申报项目内容不一致的,需要以工业园区(集聚区)形式重新报批整体改建项目环评文件。
3.整体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较原来增加15%及以上)时,需要报批整体扩建项目环评文件。
4.整体项目和具体项目在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时执行以下管理要求:
(1)整体项目的生活污水可以送往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时,在配套建设好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管网系统,取得排水许可证,并已经落实其他应当由整体项目落实的污染防治措施后,按照正式验收来办理;
(2)需要自行配套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的整体项目,在建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预留配套建设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的足够场地,并落实其他应当由整体项目落实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可以出具同意先行交付使用的意见;
(3)对于自行配套生活污水、生产废水集中式处理设施的整体项目,在可以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时,根据具体项目入驻情况办理整体验收或者分阶段验收;
(4)整体项目通过验收或分阶段验收后,具体项目再申请验收。

(三)工业锅炉管理要求
1.新、改、扩建电锅炉或燃气锅炉项目,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对于1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应使用电或天然气,使用成型生物质燃料的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
3.对于1蒸吨/小时以上的锅炉,属于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使用成型生物质燃料的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属于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允许使用成型生物质燃料作为过渡燃料。
4.采用成型生物质燃料作为过渡燃料的工业锅炉,待厂区纳入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后,一律要求改用天然气。
5.“管网覆盖范围”的确认以厂区的边界或红线范围为准,即厂区的边界处或红线范围无燃气管网,即可认为项目位于管网覆盖范围外。
6.所有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应为专用锅炉,燃料须符合《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DB44/T 1052-2012)。专用锅炉可通过锅炉制造商或者质监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来判定。
7.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一般要求采用袋式除尘方式。如果需要采用其他处理工艺,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环评文件的过程中,自行邀请专家论证该工艺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和达标稳定性问题。对于已通过环评审批的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如果原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采用袋式除尘以外的其他处理工艺,根据实际情况在竣工验收监测达标时予以认可。

(四)其他管理要求
1.属于家具制造业、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印刷行业及制鞋等4类行业的建设项目,其TVOC的排放标准执行广东省相关行业标准。对于不属于上述4类行业,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要对其TVOC的特征污染物进行分析,排放标准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相关要求。对于不属于上述4类行业,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设大气专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按照技术评估意见,从严控制。
2.工业项目的生产工艺不涉及重金属、氰化物等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环评文件也没有提及此类污染物,但在竣工环保验收过程中,处理前的生产废水中检出此类非特征性污染物时,以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限值作为判断标准:检出浓度未超过Ⅱ类标准限值的,视作背景值浓度;超过Ⅱ类标准限值的,则要求限期整改。
3.对于发外喷漆加工回来的半成品(成品)进行手工补漆操作的,不视作喷漆工艺。
4.对于设有喷粉工艺的专业表面处理项目,喷粉涂层(主要含环氧树脂)属于有机涂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33号)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配套喷粉工序的非专业表面处理项目,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5.珠宝首饰项目的选址除上述相关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位于独立使用的工业厂房内(不与其他行业的企业混合),厂区有足够的场地用于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3)位于已经通过审批的珠宝首饰企业集聚点内,集聚点已经配套建设或有足够的场地用于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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