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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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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4-30 11:36

正文摘要: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遵守标准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近日,河北省环保厅印发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促进生活垃圾填埋场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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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怪姚大鹏 发表于 2017-4-30 11:37:39

 4.3 其他控制要求

  4.3.1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并在填埋区边界周围设置防飞扬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

  4.3.2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界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应小于10m。

  4.3.3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统收集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

  4.3.4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制订分区、分单元填埋作业计划,并按计划逐区、逐单元、逐层进行填埋作业,不得多作业单元同时作业。

  4.3.5 每日填埋作业结束后,应立即对全部作业面进行日覆盖;一个作业单元填埋作业结束后,应立即进行中间覆盖。垃圾填埋场应建立日覆盖和中间覆盖的巡检制度。

  4.3.6 渗滤液的输送、处理系统应当全流程密闭,不得跑冒滴漏。渗滤液提升井、调节池、生化池、浓缩废液池等产生恶臭的构筑物必须采取封闭和负压抽吸措施,将抽吸的臭气经处理设施处理后经不低于15米排气筒排放。

  4.3.7 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采用火炬法燃烧处理,并宜采用能够有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

  4.3.8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5 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

  5.1 恶臭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5.2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每3个月对周界恶臭污染物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

  5.3 有组织排放源臭气浓度监测按GB 14554的规定执行。

  5.4 周界恶臭污染物监测按 GB 14554、HJ/T 55、HJ/T 194的规定执行。无法按规定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垃圾填埋场内侧靠近周界的位置。

  5.5 周界监控点恶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应选择在气味最大的时段内采样,样品采集次数应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5.6 恶臭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按表3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

  表3 恶臭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生活垃圾填埋场均应该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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