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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以案说法|某塑胶有限公司通过雨水口排放污水案 [打印本页]

作者: 扬州一怪姚大鹏    时间: 2018-1-27 16:09
标题: 以案说法|某塑胶有限公司通过雨水口排放污水案
以案说法|某塑胶有限公司通过雨水口排放污水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上海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嘉定区某塑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当日无雨,但该公司雨水管道有水排入高家塘,执法人员对雨水口外排水进行采样,经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分析,雨水口排放水中含镍,浓度为0.024mg/L。经查,该公司由于部分管道老旧,存在渗漏现象,导致含重金属污染物的污水通过雨水口排至外环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上海市环保局于2018年1月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决定。

  受到处罚后,该公司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对陈旧损坏的雨水管道和窨井进行拆除和封闭,改进了现有雨水管网,确保天气晴朗无雨时雨水口外排阀门处于常闭状态。

  法条链接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或者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官网》-20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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