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日报5月18日讯 记者 王彬 近日,济南市出台新版《济南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此次我市新增了颗粒物浓度持续改善补偿,而且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也由原来的3万元/(微克/立方米)提升至10万元/(微克/立方米)。
我市曾于2014年4月出台《济南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随着治霾形势出现新变化,我市又出台了新版的《济南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记者注意到,新旧两版暂行办法均是以县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四项指标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相比来说,新版暂行办法里主要是增加了PM10的权重,这与PM10在我市空气污染中占比较高有关。
新规提出,对各县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生态补偿资金额度。生态补偿包括污染物浓度改善补偿和颗粒物浓度持续改善补偿,其中颗粒物浓度持续改善补偿为新增举措。我市提出,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10万元/(微克/立方米),某县区污染物浓度改善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这也意味着,如果县区的考核得分相差1分,补偿资金额度就相差10万元。此外,在颗粒物浓度持续改善补偿中,PM2.5和PM10平均浓度每季度内三个月同比均分别下降的县区,给予100万元奖励M2.5和PM10其中一项指标季度平均浓度同比上升的县区,上缴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