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法》中法律责任部分:对于建设项目环评中明确了环评单位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于规划环评,只是提及规划环评的编制机关,也就是规划环评组织机构的法律责任。我觉得责任主体不是太明确。举例:某县产业集聚区要做规划环评,市环保局应该是组织机构,可是市环保局就会把这项任务下达到县ZF,县ZF就会下达到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中间还会牵涉到规划环评编制机构设计院。如果编制规划环评文件的设计院弄虚作假怎么办?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啊。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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