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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两年有声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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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报记者周雁凌 季英德 董若义
  “两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中,环境资源类案件明显居多。其中,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诉前程序案件共359件,办理这一领域起诉案件共52件,分别占诉前程序案件和起诉案件总数的62.9%和51.5%。”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副检察长王效彤向记者介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山东省检察机关自2015年7月起,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试点开展以来,山东省积极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确定青岛、烟台、潍坊、临沂、德州、聊城等6市作为试点地区,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从社会反映强烈、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入手,集中办理了一大批公益诉讼案件。
  通过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山东省聚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和耕地、矿产等资源保护重点领域,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水直排、非法采砂、非法占地等资源环境问题,督促复垦耕地453亩,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生活垃圾7404吨、危险废物4484吨,取得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良好效果。
  同时,还督促关停违法排污企业74家,淘汰了一批高污染低端落后产能,推动了相关产业结构升级和治污减排。
  王效彤介绍,针对履职过程中发现的一些行政机关存在对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等行为监管不到位,或怠于追缴水资源费等税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履职后,77%的行政机关能够在一个月期限内积极整改到位并回复;对逾期不整改不回复的,各地适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截至目前,共督促行政机关收缴行政罚款4863万元,收回各类国有资产及专项资金3477万元,有力增强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接受监督的意识。
  ■ 四起典型案例
  养殖场非法排污
  检察院督促查处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石莱镇南官庄养殖场占地96亩,建有24个养殖棚,养殖种鸭约5万只。这个养殖场在建场时未通过环保评估,平时粪便、废水等废弃物囤积在场区的10个沉淀池内,经沉淀后外排至河中,导致河水严重污染,河两岸井水无法正常饮用,严重影响村民生产生活。
  为督促新泰市环保局依法履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015年9月11日,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石莱镇养殖场的环境污染问题依法履职。
  新泰市环保局接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多次进行现场检查,出具《环境现场勘察意见》,对养殖场先后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养殖、进行整改,并罚款8万元。目前,养殖场已全面整改,当地环境和生态明显好转,受到了群众的一致认可。
  企业长期欠缴罚款
  检察院督促依法征收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长期违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2015年、2016年茌平县环保局针对这家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共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1份,罚款金额共计4710万元,但上述罚款一直未收缴到位。
  2017年2月14日,茌平县人民检察院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收缴对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的罚款,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茌平县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工作组,依法督促涉案公司积极缴纳罚款并做好环保设施建设。目前,4710万罚款已全部收缴到位。
  小作坊私倒危险废物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2月至4月,王某某、马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注册、安检、环评等手续的情况下,于莱州市柞村镇消水庄村沙场大院北侧车间建设盐酸清洗长石颗粒项目,并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60余吨废酸液储存于厂院北墙外的废水池内,废酸液渗漏后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后二人又用水泵将废酸液抽到厂院东墙和西墙外的排水沟,排入村北的消水河,对消水河内水体造成污染。
  2014年4月底,污染作坊被莱州市公安局查获关停后,王某某又将20余吨废酸液填埋在酸洗池内,产生污染沙土223吨,系危险废物。
  经鉴定,王某某等二人的行为对作坊附近的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内水体造成污染,因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费共计77.6万元。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某等二人非法排放废酸液的行为严重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烟台市范围内无提起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情况下,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等二人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则赔偿生态损害修复费用77.6万元。
  2017年5月31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环保部门怠于履职
  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济宁正元化工有限公司长期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液交由没有任何处理资质的田某某父子私自处理,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事故发生后,正元公司被依法关停。2011年11月29日,济宁市环保局下发专门处理意见,要求原市中区环保局(现已并入任城区环保局)责令正元公司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法处理从倾倒现场回收的废液及公司贮存的废液;处50万元罚款。
  但原市中区环保局、现任城区环保局一直怠于履职,未按照规定和要求对废液妥善处置。
  2017年4月5日,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正元公司修复污染环境或赔偿相应损失。5月4日,任城区环保局回复称,已通知正元公司履行修复或赔偿义务。
  经现场勘查,正元公司厂区内的5个废液池中仍存放着大量废液,已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促进任城区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5月8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德州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任城区环保局怠于履职行为违法,并判令任城区环保局在一定期限内全面履行职责,督促正元公司及时妥善处置厂区存留的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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