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杨兆莲)为全面推进新形势下环境保护政务公开,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增强环保部门公信力、执行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人民群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宁夏环保厅结合实际,制定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大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并于12月6日正式发布施行。 《制度》决定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将政务公开逐步从办事层面公开向决策领域公开推进。对涉及自治区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环境保护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完成情况及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有保密规定的以外,均应在一定范围或向社会预公开。 《制度》明确提出,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及公众预公开后,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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