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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第三次修订环保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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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乌鲁木齐12月18日电  (记者韩立群、胡仁巴、李亚楠)近日,新疆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是新疆环境保护立法的第三次调整,除了完善与上位法的有效衔接外,还加大了对环境违法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违反条例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限期内没有取缔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会被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条例》自1996年颁布实施后,分别于2005年、201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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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叔_a40q1 发表于 2021-6-16 16:44:4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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