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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黄花镇高岸村村民刘某在邻村租用了一间民房非法从事电镀生产,并将含有锌、铬等物质的废水直接外排,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刘某因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而被长沙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被告人刘某是黄花镇高岸村村民,去年6月,他在黄花镇华湘村租赁了曹某新和彭某飞的房屋,经营一家无证电镀作坊,从事给金属镀锌、镀铬等业务。在没有设置任何环保设施以及明知废水中含有锌、铬的情况下,刘某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通过渠道排放到外部环境,而被村民举报。
当地居民:那个污水就直接排到了污水管道里面,臭气熏天。 被告人刘某是黄花镇高岸村村民,去年6月,他在黄花镇华湘村租赁了曹某新和彭某飞的房屋,经营一家无证电镀作坊,从事给金属镀锌、镀铬等业务。在没有设置任何环保设施以及明知废水中含有锌、铬的情况下,刘某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通过渠道排放到外部环境,而被村民举报。 接到举报后,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六分局和县环保部门对该作坊展开调查,因污染环境,作坊被依法关停。随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也对该作坊排入化粪池入口和总排口的废水进行了采样。两处监测结果显示,样本的PH值、总铬排量、总锌排量均有不同程度超标,已严重污染环境。
经过当天的庭审查明,刘某的行为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当庭宣判。
法官:“被告人刘柱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素材来源:长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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