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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6家单位在破坏我们的环境!今日曝光,最高罚款20万!看看他们干了些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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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至24日,省环保督察组督察我市工作,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绵阳市反馈意见》反馈移交多市的92个问题和209个来电来信举报,结合我市环保自查情况,现将环保督察发现环境问题中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绵阳市神龙重科实业有限公司扬尘控制不到位,厂区环境管理混乱,物料随意堆放;固废无“三防”措施;未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5日,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对绵阳市神龙重科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

存在扬尘控制不到位,厂区环境管理混乱,物料随意堆放;
雨污分流不彻底,生产废水及场地冲洗水进入雨水沟;
固废无“三防”措施;
生活用水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无处理装置,生活污水未按环评要求建设二级生化处理设施;
生产废水涉嫌经管道输送至雨排口外排的环境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绵阳市安州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严格对照企业环评,于2月17日、18日对绵阳市神龙重科实业有限公司开展了全面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安排专人对厂区环境进行清扫,确保厂区环境卫生;公司已于2月18日将生活锅炉以及废水池旁闲置管道进行拆除,并对围墙进行了封堵,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扬尘控制不到位,厂区环境管理混乱,物料随意堆放;固废无“三防”措施;生活污水未按环评要求建设二级生化处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绵阳市安州区环境保护局于2月21日对绵阳市神龙重科实业有限公司下达了《关于责令绵阳市神龙重科实业有限公司立即整改的通知》(绵安环函〔2017〕37号),要求该公司立即进行整改。2月24日,绵阳市安州区环境保护局决定对绵阳市神龙重科实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川环法绵安州立字〔2017〕6号)。该公司扬尘控制不到位,厂区环境管理混乱,物料随意堆放;固废无“三防”措施;未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绵阳市安州区环境保护局对绵阳市神龙重科实业有限公司作出了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及处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川环法绵安州罚字〔2017〕6号)。
案例二
北川羌族自治县常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5日,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来信来电登记表反映北川羌族自治县常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养殖废水外排,北川羌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立即派出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和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养殖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提升泵将沼气池内的养殖废水由消防管道及PVC管道抽至养殖区大门左侧50米外荒地排放,监测站工作人员立即对企业外排的养殖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外排的养殖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超过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超标2.19倍。

查处情况

2017年2月21日,北川羌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对北川羌族自治县常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川环法北川立字【2017】02号)。该企业养殖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北川羌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对北川羌族自治县常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处罚款96851.11元,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32283.7元的行政处罚(北川环罚【2017】03号),并将案件移送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
案例三
绵阳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1日,绵阳市涪城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杨家镇团阳寺村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时发现,保护区内建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小商铺。经查,该小商铺由绵阳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建成并投入运营。

查处情况

2017年1月12日,绵阳市涪城区环境保护局对绵阳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绵涪环立字〔2017〕1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17年4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绵阳市涪城区环境保护局对绵阳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万元(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此案情况通报杨家镇人民政府。目前此案正在处理之中。
案例四
绵阳市安州区明升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私设暗管案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6日凌晨2:05,安州区环保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干河子河清段有企业正在往干河子河道内排放废水。随后,安州区环保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4月6日凌晨2:40,执法人员到达现场,锁定绵阳市安州区明升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外河堤排洪涵管排放废水。沿排洪涵管顺藤摸瓜,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发现该企业私设暗管排污的违法事实。通过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核实该企业于2016年9月技改过程中,私自从厌氧池底部引出一暗管(铁质),埋于地下,从厂区围墙外绕道后再进入厂内,再接入该区域排洪涵管(该排洪涵管为河清镇片区排洪使用,途经明升纸厂厂区),并设有电动阀门(开关位于该厂职工宿舍内),实施偷排行为的情况。

查处情况

4月6日,区环保局对该企业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企业拆除了暗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并责令停产整治的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依法将该案移送安州区公安分局。
案例五
绵阳市三台县刘书君(刘书君电镀加工点)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5日下午,三台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接绵阳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来电称“芦溪镇有一家电镀加工点存在环境问题”后,立即赴现场调查核实。经查,该加工点无任何营业执照,经营者为刘书君,其生产废水通过原有厂房地下排水管直接排放至加工点西侧,加工点西侧山坡下浅沟和西侧商品砼搅拌站地面均积存有浅黄色的水体,监测人员立即进行了采样监测,执法人员对该加工点进行了查封扣押。同时执法人员立即与公安机关衔接,公安机关派员现场进行指导。

4月11日,三台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三环监字(2017)第0号)显示:该单位排水管观察井处总铬超标13.4倍,总锌超标47.27倍;加工点西侧排水管流出处总铬超标11.2倍,总锌超标10倍;加工点西侧废水流出在地面形成的浅沟处总锌超标11.4倍。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和第四款“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三台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加工点进行了查封扣押,罚款人民币25.8万元。因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六
绵阳市驰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排放养殖场储存池废水案件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7日接群众反映,绵阳市驰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洗泽乡凤凰村养殖场外排养殖废水,对周边河流造成污染,影响周边群众饮用水。盐亭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接报后高度重视,立即赶赴现场实地调查。到达现场后监察执法队员直奔养殖场废水收集池检查,发现该场正用提升水泵通过软管经过雨水渠向外林地排放养殖废水,监察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发现养殖场使用提升水泵将软管放在雨水渠中,向养殖场外林地外排未经处理废水,经盐环监字(2017)第018号监测报告显示外排废水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所监测6个指标只有悬浮物1项合格,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7倍、化学需养量超标9倍、氨氮超标6倍、总磷超标13倍、粪大肠菌群数超标1.4倍。经盐环监字(2017)第019号监测报告显示,该养殖场雨水渠下方租赁农田涉及宝马河上游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下游水质不符《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属于Ⅳ类水质超标因子氨氮。

查处情况

一是责令绵阳市驰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洗泽乡凤凰村养殖场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立即停止养殖行为,立即整改,环保设施需环保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养殖。二是该养殖场工人利用提升水泵将储存池废水通过软管向外排放约10立方米左右情况属实,负有直接责任,养殖场管理人员蒙祖贤对此负有监管失职责任。建议一是对工人李天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移送处理。二是对绵阳驰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该案件中存在严重监管失职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人民币5万元整。

绵阳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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