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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被责令关闭案
主要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污染物
污染类型
大气污染、水污染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
染整行业
执法情况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停产整治: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罚款:对该公司分别处以3.2万元、5676元和13375元的罚款;
✖关闭: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案情回顾
1
自2015年3月以来,该公司已出现4次废气超标。
对此,我局已于2016年1月20日对该公司废气超标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并处以3.2万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2月3日对该公司废水超标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5676元的行政处罚。
2
2016年7月,该公司经停产整改后复产。
在2016年9月27日、10月18日和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公司的废水排放口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废水排放口生产废水总磷排放浓度分别超标2.32倍、8.48倍和1.14倍,对羚山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3
2016年10月14日,我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同日,市环保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委员会针对该公司实施了停产整治措施后仍然超标的情况进行了集体讨论,鉴于该公司在2015年期间多次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情况,虽然实施了限制和停产措施,该公司也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改进工艺和防治措施,但总体效果并不明显,在停产整治解除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故决定:拟对该公司处以2016年9月应缴纳排污费的5倍罚款,并启动按日计罚程序,同时报端州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该公司关闭。
4
2016年11月15日,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13375元的罚款。
2016年11月16日,端州区人民政府作出《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停业关闭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的函》,同意我局依法作出责令关闭该公司。
同日,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责令该公司关闭。
2016年11月22日,该公司以废水污染不大、不是偷排和关停要给公司造成债权债务等问题为由提出申辩,恳请给公司转营保留不涉水的定型工序。
我局认为,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提出的申辩理由不足以减轻或免除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因此不予采纳。
2016年11月28日,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关闭。
目前,该公司已关闭。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Legal issues involved in the case
01
违法的法律
本案中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02
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我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经报端州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我局责令该公司关闭。
本案的启示
Revelation of the case
对于企业存在多次超标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除及时启动按日计罚、责令限产停产外,情节严重的,还可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本案中的企业自2015年以来,多次出现超标的违法行为,且停产整治复产后,仍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鉴于该企业位于西江边的羚山涌,严重威胁西江和羚山涌周围的水环境。企业在被环保部门作出责令整改和处罚后,整改效果不理想,设施升级改造也无法符合排放标准,最终导致企业被责令关闭。
绿色肇庆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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