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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余吨工业废物直接倾倒下水道他未亲自动手为何被认定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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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羊城晚报  记者:董 柳 通讯员:杨晓梅 席林林 董广绪

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前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推出“世界环境日主题宣传”系列活动。作为系列活动的第一项,近日,广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作华、吴明林环境污染罪二审案,并当庭宣判。31位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众多省市媒体记者旁听了审判。
据统计,广州中院自试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以来,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40件,结案35件。在已审结的35件案中,被告人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即重刑)的共10人,占13.7%。


百余吨工业废物倾倒下水道

陈作华今年35岁,是广东省广宁县人,他与大自己6岁多的茂名人吴明林原是同事,同在一家专事处理工业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公司工作,后来两人双双辞职。

2016年6月间,陈作华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相应处理资质的情况下,经吴明林介绍,雇车去广东省清远市一化工公司非法收购了约160吨危险废物,加上陈作华之前收购的10吨危险废物,先后多次使用其购买的槽罐车,非法排放到番禺区亚运大道石楼镇往市桥方向石基京珠高速出入口处的下水道,造成环境污染。

同年7月份,陈作华再次经吴明林介绍,雇车去到位于广东省鹤山市的脂美化工有限公司,非法收购了约8吨的危险废物回番禺,再次抽入其槽罐车上储存,准备非法排放(内含树脂废水8.55吨,经鉴定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因案发而未得逞。

7月6日,执法人员发现在番禺区亚运大道石楼镇往市桥方向石基京珠高速出入口处有浓烈的刺激性气味,安排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清理出废液(内含树脂废水8.55吨,经鉴定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在陈作华租赁的位于石碁镇桥山村的山地处,清理出废化工物料10.72吨(经鉴定为易燃性危险废物)及含油污泥14.51吨。

一审获刑后一人喊“判重”了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认为,陈作华、吴明林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两人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陈作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吴明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判后,吴明林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减轻处罚。他的理由是:自己在本案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获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宗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未遂,并从轻处罚;此外,自己有多个从轻情节,原判量刑畸重,应依法改判。

广州中院近日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

法庭上,广州市检察院经补充侦查后,向法庭提交四份新的证据。其中,广州市番禺区环保局执法大队依法履行职务的两名执法人员出庭作证,证实根据当时群众举报的线索,该局组织执法人员到案发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同案人黄某的供述,证明其把清远工厂排出的废水介绍给吴明林的整个过程。


有酌情从轻情节二审予以改判

聚焦

二审他为何仍被认定主犯?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吴明林及原审被告人陈作华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

对于吴明林及辩护人提出的吴明林系从犯的意见,经查,吴明林的供述及指认笔录、陈作华及同案人黄某的供述,均能证实吴明林虽未直接实施排放、倾倒废水,但其两次主动找陈作华收购废水,并实地踩点,在犯意发起、犯罪联络、废水收购价格的确定及收益分配方面起主要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
   
对于吴明林及辩护人提出的第二宗犯罪事实属未遂的意见,经查,第二宗犯罪事实涉及的8.55吨树脂废水系经吴明林介绍到江门鹤山收购,在案发时仍处于储存状态,尚未非法排放,但两宗犯罪事实属于连续犯罪,而第一宗犯罪事实中收购并排放的危险废物数量远超过污染环境罪的定罪标准,故纵观全案,依法应认定吴明林构成全案既遂,因此上述意见理据不充分,法院亦不予采纳。
   
鉴于上诉人吴明林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人员到鹤山市化工公司调查取证,避免了危害结果的扩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审期间又通过其家属主动缴纳罚金6万元,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改判吴明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案件审判长、主审法官丁阳开表示,从表面上看,吴明林没有直接参与污水排放,只起到介绍的作用,其实不然。一是吴明林得知清远、鹤山有污水需要处理时,主动找到陈作华,提出了犯意联络;二是现有证据表明,吴明林不仅到过鹤山,而且还去过清远,进行了实地踩点;三是吴明林收取了所谓的排污费,对赃款行使了处分权:清远给了5.4万元排污费,其中5万元通过其指定的账号支付给了陈作华,另外4000元直接作为吴明林的好处费;鹤山的排污费也是直接交给吴明林的,其中4000元给了陈作华,吴明林自己分得1200元好处费。
   
丁阳开说,在共同犯罪中,吴明林虽没直接实施污水排放,但也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当然,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不完全一样,陈作华实施了直接的排污行为,使用了专门的作案工具,获得了更大的非法利益,其地位作用比吴明林更大,我们在量刑时也做了不同处理,以体现罪责刑相一致原则。鉴于吴明林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人员到鹤山市化工公司调查取证,避免了危害结果的扩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审期间,吴明林能积极认罪、悔罪、通过其家属主动缴纳了6万元罚金,我们认为是一种认罪悔罪的表现,根据新的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予以改判。

                              
对话审判长

牺牲环境获利必受法律制裁


羊城晚报:在办理此案件的过程中,体会最深的是什么?

丁阳开:有一点警示,本案两被告人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取个人非法利益,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两被告人不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失去了人身自由,在经济上也受到处罚,作案工具也被没收,其教训应该说是沉重的。

另外我还有两点思考:

第一,环境保护无边界,本案污水源来自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流向了经济相对发达地区,造成污水跨区域非法排放。这给政府的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案的处理,突出地体现了需要树立跨区域的环保全局观念,形成通力合作的管理模式来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加强预防和打击的力度。作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是我们的法定职责,我们环境资源庭是审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专业司法队伍,要积极探索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提高司法专业水平,只有形成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有力打击,才能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提供更有效的司法保障。

第二,要加大环保宣传和教育力度,呼吁全社会提高环保意识,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实现生态文明,以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两年多共受理破坏环资刑事案40件

据统计,广州中院自2015年2月试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以来,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40件,结案35件。在已收案件中,污染环境罪13件,占32.5%;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13件,占32.5%;滥伐林木罪9件,占22.5%;非法采矿罪3件,占7.5%;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件,占2.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罪1件,占2.5%。
      
2016年12月30日,广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挂牌成立,目前受理的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共涉及我国刑法中五章56个罪名。根据法律规定,处以有期徒刑5年以上即为重刑。在广州中院已经审结的35件案件中(3件为二审发回重审,尚未最终确定刑期),共判处自然人被告人73名,其中被判处一年(含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8名,占38.3%;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的28名,占38.3%;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有期徒刑的7名,占9.6%;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即重刑)的10名,占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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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mkv03 发表于 2017-6-30 14:13:0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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