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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5日是第46个世界环境日。当天上午10时许,曲周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4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在曲周县河南疃镇西水疃村其母亲居住的老宅内进行电镀加工,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院内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内,造成环境污染。经曲周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被告人孙某电镀加工产生的废水中重金属锌的浓度为1.21×103㎎/L,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的800多倍,造成了地下水体污染。
庭审中,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居民区内非法经营电镀加工点。在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情况下,将污水直接排放到院内“渗坑”中,造成了环境污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本案中,被告人为追求眼前经济利益,置生态环境保护和当地饮水安全于不顾,将生产污水直接偷排地下,给当地地下水体带来了不可逆的损害。被告人的所作所为,既是环保意识缺失所致,又是侥幸心理作祟,然而枉顾公众及后代子孙利益者,必将难逃恢恢法网。希望相关企业和个人切实提高环保法治意识,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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