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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室外给水排水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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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洪宇 发表于 2017-4-23 10:02: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易犯通病:室外给水管道埋设太浅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5.3条。“3.5.3 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车行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m。”
改进措施: 给水管的埋设,对寒冷地区要考虑当地的最大土壤冰冻深度,加0.15m作为管顶至地面的最小覆土深度。另外还要考虑管道所处位置的地面上可能产生的地面荷载,并根据管道材质来确定需要的覆土深度,并取两者的大值。当在行车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小于0.7m或深度不能满足地面荷载时,可采取保护管道的措施。


易犯通病:市政给水与自备水源管道连接(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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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3条。(强制性条文)“3.2.3 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相连接。”
改进措施: 丛条文内容中,强调了“严禁”二字,说明本条文规定任何单位使用自备水源(例如水井)的供水系统时,当要利用市政水作为备用时,两者的管道是不允许有管道连接之处的;当用户需要将城市给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时,只能将城市给水管道的水放入自备水源的贮水(或调节)池,经加压后使用。放水口或水池溢流水位之间必须具有有效的空气隔断。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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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犯通病:室外消火栓用水量选用不对,在设计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时,室外消防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8.2.1中的城市、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进行设计。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2条第2款。“8.2.2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数量确定;2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8.2..2-2的规定”
改进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的表8.2.1是在设计城区、居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时,确定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设计依据之一,而表8.2.2是各建筑物在确定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设计依据;设计城区及建筑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时,应取表8.2.1和表8.2.2-2两个表中的较大值。


易犯通病: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只按一座计算消防用水量,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只按一座建筑物计算,未按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表8.2.2-2中的注1。(强制性条文)“注1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火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改进措施:1 建筑物成组布置,是指其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的建筑群。火灾实例说明,防火间距较小时,往往造成火灾蔓延,火灾从一个建筑物蔓延到另一个建筑物,从而形成较大面积的火灾。为了保证消防基本安全和节约投资,不按成组建筑物同时起火计算消防给水量,而规定按成组建筑物中相邻两座较大建筑物用水量之和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

易犯通病:消防和生活(生产)合用管网,最大消防时用水量计算有误,在设计消防与生活(生产)合用管网时,消防时计算未计入生活(生产)最大小时用水量。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1.4条。“8.1.4 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第7.1.3条。(强制性条文)“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Kp(从室外地面算起)。”
改进措施: 火灾只在局部建筑(或建筑中的消防部分)内发生,其他区域的生活(生产)仍在进行;城市、居住区、工业企业等的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生产、生活和消防合用一个给水系统时,应保证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生活、生产和消防合用的室外低压给水管网的水压,当生活和生产达到最大小时流量,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秒流量时,仍不应小于0.10MKp(从室外地面算起);按规范要求的设计水量选择管径和计算水压。


易犯通病:室外消防管网未按规范布置成环状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7条第1款。
“8.2.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改进措施:1 供水要安全可靠,因此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环形给水管道。但在建设的初期形成环状管道有时有困难,允许采用枝状,但应考虑今后有形成环状的可能。此时应在图中注明。2 当消防用水量较少,为节约投资亦可采用枝状管道。因此规定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15L/s时,可采用枝状消防给水管道。


易犯通病:室外环状消防给水管网阀门设置不当使关闭的消火栓超过5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7条第3款。“8.2.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 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改进措施:为保证室外环状消防给水管网的供水安全可靠性,官网上应设消防分隔阀门。在管道进行检修时被隔断的消火栓的数量不超过5个;按规范要求修改阀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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