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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化保障农村垃圾治理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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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怪 发表于 2018-9-17 18: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法治化保障农村垃圾治理持续性
  实现农村垃圾治理的持续性,应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使具体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有制可循。

  应以专项立法的形式对农村垃圾治理中的主要问题予以统一规定。当前,我国的农村垃圾治理主要通过政策推动,在中央立法层面,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等10部门于2015年出台了部门规章《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对各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进行调整外,相关规定仅零星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各部法律法规之中,且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垃圾污染是目前全国各地农村所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形势严峻,治理难度大,且这项工作涉及的管理层级多,执法主体广,社会关系复杂。因此,在中央层面出台农村垃圾治理专项立法,既是推动实践之需,更是攻坚克难之迫。同时,基于中央立法程序复杂、周期较长等因素,可以率先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各地区的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予以规范,通过完善立法为农村垃圾治理的推进提供制度支持与保障。

  应通过职责法定来确保政府在农村垃圾治理中各项职能的充分落实,形成良好的长效治理机制。农村垃圾治理涉及各级政府以及环保、农业、城建、林业、畜牧、交通、水务、工商等多个部门。由于目前立法对于具体职责分工未有明确规定,农村垃圾治理职能交叉重叠普遍存在,从而直接导致了执法过程中互相推诿以及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出现,应付式、走过场式执法普遍存在。在村与村交界处、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监管真空的现象更为突出。因此,应明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村垃圾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法定职能和法律责任,实现职责法定和权责明确,使农村垃圾治理成为一项常态化工作。

  应当实现农村垃圾治理手段的法治化。农村垃圾的有效治理需借助多种手段,既需要市场化手段,也需要政府宏观调控;既需要奖励机制,也要有惩戒措施。但当前对农村垃圾治理的规定大多以指导思想为主,缺乏具体手段的设置。特别是对于普遍存在的农村随意倾倒垃圾、城市垃圾“下乡”等乱象,仅依靠说服教育等柔性执法手段无法有效制止,必须以合理的强制惩戒手段对垃圾污染的制造者形成威慑。然而,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对上述行为缺乏禁止性规定,或虽有原则规定却无具体罚则。法定执法手段的缺失,一方面导致了相关部门在处置农村垃圾污染现象时“束手无策”,另一方面也出现了部分地区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私设罚款来实现管理目标的行为。对此,建议应尽快通过制定专项立法或修改现有法律法规的方式,对农村垃圾治理过程中的各项执法手段予以明确,赋予相关政府必要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权力。

  应当以法定程序压缩农村垃圾治理中的权力寻租空间。在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中,为确保相关资金专款专用,应当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确立资金审批和运行的公开程序,充分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同时,目前各地在农村垃圾治理中开始通过购买服务引入保洁公司等第三方机构,试图以市场化的方式解决垃圾分类等难题,但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却普遍缺乏规范性,为违规、垄断、暗箱操作、逆向选择等行为留下了空间。对此,建议通过立法建立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程序,通过定期检查、第三方评估和专业机构审计等程序对服务提供者进行有效监管,从而使真正有实力的市场主体参与到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中,与政府携手共破“垃圾围城”,有效提升治理效率,建设美丽宜居村庄。

  (作者:渠滢,系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光明日报》-201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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