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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和验收管理试行规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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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怪 发表于 2018-9-6 08:3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和验收管理试行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和验收管理,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非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和验收管理。
  第三条【监管原则】  环境保护部与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项目联动监管机制。
  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和验收现场检查按A、B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评司具体职责】  环境影响评价司归口管理和调度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组织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内部审查,负责A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委托B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受理验收申请报告,办理验收审批手续。
  第五条【监测司具体职责】  环境监测司参与建设项目验收监测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监局具体职责】  环境监察局归口管理和调度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对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建设项目违法行为。
  第七条【督查中心具体职责】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参与建设项目验收,受委托组织部分B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
  B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实行“一事一委托”。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执行定期书面报告制度。
  第八条【省级环保部门具体职责】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期日常监管,受理试生产申请并组织开展试生产现场检查,受委托组织部分B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执行定期书面报告制度。
  第九条【验收技术管理】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分别负责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调查报告的技术审核,建立技术审核制度。
  环境保护部对验收监测与调查单位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对验收调查单位实行公开推荐,对验收技术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条【廉政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验收管理人员不得接收咨询费、专家费,不得指定验收调查单位。验收监测与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落实情况及效果,不得在验收监测与调查中谋取私利。
  第二章 “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环评批文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抄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送环境监察局。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应明确委托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受委托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开工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现场监督检查频次】  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辖区内在建的A类项目,每年应安排至少两次施工期现场监督检查;对在建的B类项目,每年应安排至少一次施工期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督查中心现场监督检查职责】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应跟踪项目建设进展信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要求,实施施工期现场监督检查,并可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省级环保部门现场监督检查职责】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期日常监管,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要求,实施施工期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现场监督检查内容】  现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内容是否擅自发生重大变动;
  (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执行情况;
  (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
  (四)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
  (五)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
  (六)上次现场监督检查的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检查报告】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每次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应编制完整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报告,书面报告环境监察局。
  第十七条【检查报表制度】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前向环境监察局报送上一个季度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报表。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五日前向环境监察局和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报送上一个月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报表。
  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书面报送环境监察局。
  第十八条【督促“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项目整改】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在建项目,应及时报告环境监察局,提出处理建议,并根据环境监察局处理意见督促建设单位尽快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查处“三同时”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环境监察局,并提出处理建议。环境监察局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环境影响评价司、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且未重新审核的;
  (三)施工期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
  (四)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主体工程擅自投入试生产的;
  (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六)逾期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七)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八)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应抄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送环境影响评价司。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项目各项整改和处罚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条【建立监管档案】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监管档案。
  第三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试生产检查】  项目建成后,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出具试生产审查决定,抄送环境影响评价司和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在规定的试生产期限内不具备验收监测或调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长试生产申请,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情况、出具意见,抄送环境影响评价司和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第二十二条【开展验收监测与调查】  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并函告环境影响评价司。
  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验收监测工作;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关于公布环保总局管理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84号),自主委托开展验收调查工作。
  建设项目未获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试生产的审查决定,验收监测和调查单位不得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第二十三条【验收监测与调查时限】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接受建设单位正式委托后,对具备验收监测与调查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
  对于环境影响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编制验收监测或调查方案,根据审查后的方案适当延长报告编制时限。
  第二十四条【验收申请与受理】  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并经技术审核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提交验收申请。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技术审查意见、施工期现场监督检查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试生产意见、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等。以上材料纸质2份,光盘1份。
  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验收监测与调查结果公示】  按《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要求,对受理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与调查结果按月进行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对反映的问题应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验收现场检查】  受理建设项目后,环境影响评价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A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B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委托手续。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B类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将验收现场检查情况和验收组意见报送环境影响评价司和环境监察局。
  第二十七条【验收内部审查】  环境影响评价司按月对完成验收现场检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受委托开展验收现场检查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验收技术单位参与验收审查。
  对于建设规模巨大、区域环境敏感、环境风险大以及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等项目的验收,经环境影响评价司审查后报部长专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验收审批及时限】  经审定,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司负责办理验收审批文件。
  验收审批文件应自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包括验收现场检查时间)内完成。
  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文件、经批准的验收申请报告及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等应抄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送环境监察局。
  第二十九条【限期整改等行政管理措施的实施】  经审定,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司负责办理限期整改文件。限期整改文件应抄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送环境监察局。
  第三十条【验收阶段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涉嫌违法的,环境影响评价司应及时移送环境监察局依法予以查处。
  环境监察局将查处情况通报环境影响评价司、相关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验收审批公告】  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每季度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公告(涉密项目除外)。
  第三十二条【归档】  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相关文件材料由环境影响评价司按环境保护部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附:一、“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和验收现场检查项目分类
  二、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流程图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报表(试行)
  
  附一:
  “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和验收现场检查项目分类
  一、A类项目
  1、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重大敏感项目。
  2、跨大区项目。
  3、化工石化:炼油及乙烯项目;新建PTA、PX、MDI、TDI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项目。
  4、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
  5、冶金有色:新建炼铁、炼钢项目;电解铝项目;铜、铅、锌冶炼项目;稀土项目。
  6、能源:单机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电站项目;煤电一体化项目;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油田开发项目;年产10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3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跨省(区、市)输油(气)管道干线项目;煤制油项目。
  7、轻工:20万吨及以上制浆项目、林纸一体化项目。
  8、水利: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国际及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9、交通运输:新建机场项目;新建铁路项目;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1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项目。
  10、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社会事业项目。
  11、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列入重点检查的其他项目。
  我部根据管理需要,适时调整A类项目名录。
  二、B类项目
  A类项目以外的非核与辐射项目。
重庆生活网q 发表于 2018-11-9 19: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好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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