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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和道德制度的出身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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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忠辉先生 发表于 2018-8-16 15:52: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天之内根除污染,第二部》连载30
    在推理和设计道德制度之前,我还想解答几个问题。如,凭什么说在地球上,被灭绝的那几个文明轮回,为什么连道德制度的设计和推理的边都没有摸到就被灭绝了?为什么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历史当中,就从来没有人提到过道德制度?为什么就从来没有人知道道德制度的存在?
    回答这些提问主要有两点,第一点就是,道德制度的推理和设计的难度非常之大,这在我们随后进行的推理和设计当中就可以看出来,几乎是要知道宇宙的一切才有可能,推理和设计出道德制度,到哪里去找这样的能够知道宇宙一切的人呢?这是可遇不可求的,就是花几百亿年时间也不一定能够遇到一个。
    第二点就是,法律制度的自然出现,使得法律制度垄断了处理一切纠纷的职位,先入为主,使得所有的人都认为处理一切纠纷只能够使用法律制度,从而有效的拦截了道德制度的出现。
    所以我们就需要谈到法律制度是如何出现的?也就是法律制度的出身和身份,这也是人类所不知道的事情。
    在人类社会出现之后,由掌握军事权力的首领,担任国家的元首,来组建国家和社会。因为他掌握了军事权力,所以他只需要维护自己的统治就可以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是非常简单的事情,只要把敌对的势力,组织和个人,用自己掌握的权力来解决就可以了。所以他发布了一些违反自己利益就必须接受处罚的命令,这就是法律条文的始祖。要执行这样的命令,就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来执行,这就是法院,法官,律师,抓捕机构,侦查机构,审判机构,关押机构的始祖。统治阶级的命令,和这些机构共同组成了法律制度的始祖。
    把这种法律制度的始祖和我们现在所看到的法律制度进行对比的话,有非常大的差别。甚至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事物。当然,人类的智商是看不出任何问题的。它们的构成几乎是一模一样的,都是由法律条文也就是立法机构,侦查机构,审判机构,执行机构,关押机构等等机构组成。看起来没有任何差别,怎么能够说它们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事物呢?给人类1万年时间也是看不出任何问题的,更不可能会相信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事物。
    它们的差别在于,它们的任务和设计是完全不一样的。只不过是人类永远也看不出来而已。
    法律制度的始祖,它只需要维护自己的统治。清除异己就可以了。所以它只有两个主体,一个是统治阶级,一个是异己分子。所以统治阶级凭借自己的军事力量,怎么样处罚异己分子都可以。所以法律制度在古代就被称作王法。是由皇帝的命令制定的。皇帝要处死谁,完全可以凭自己的喜好。他需要管什么证据吗?他需要管什么道理吗?他需要管什么正义吗?他需要管什么合法吗?都不需要,他个人就能够代表法律制度。所以就出现了一个现象,叫做伴君如伴虎。所以,作为法律制度的始祖,尽管那个时候它也被称作是法律制度,但和现在的法律制度是完全不一样的。它只有两个主体,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它的任务和设计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现在的法律制度所面临的任务和设计,和当初的法律制度的始祖是完全不一样的。因为现在的法律制度所面临的主体是三个,比如,双方当事人,也就是原告和被告两个主体,再加一个第三方法官这个主体,这样就有三个主体。请问,这三个主体当中,谁是统治阶级?谁是被统治阶级?没有人可以分清楚,并找到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法官是统治阶级吗?可是双方当事人发生的纠纷并寻求法官的判决,并没有侵占法官任何利益,那么,法官作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个说法又怎么能够成立呢?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平等的老百姓,谁能够分清楚其中的谁是统治阶级?谁是被统治阶级了?所以,所谓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制裁并判决被统治阶级的这个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来说,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这个法律制度,和历史上的那个法律制度的始祖,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事物。
    法律制度的始祖或者是古代的法律制度,它的任务和设计主要是为了解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和统治而对被统治阶级进行制裁的问题。所以它只有两个主体,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
    而现在的法律制度所要解决的是,老百姓和老百姓之间的纠纷。这两个主体不存在着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差别,就算是再加一个法官这个主体进来,变成三个主体。也仍然无法形成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这样的划分和说法。
    也就是说,由于任务和设计的不同,法律制度的始祖,也就是古代的法律制度,和现在的法律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事物。因为这两个事物完全不一样,所以它们的构造也应该是完全不一样。但是,人类没有认识到它们的差别,沿用了古代法律制度的体系,那么问题就来了。
    古代的法律制度,以统治阶级和皇帝的命令为制裁和判决标准,以法官作为统治阶级的代表,来审理和处罚,被统治阶级损害统治阶级利益的事情。所以设立庞大的法律机构体系是非常正常的。因为法律机构体系本身就是统治阶级。随着时间的推移,老百姓和老百姓之间产生的纠纷,是好坏对错的纠纷,已经不是,法律制度始祖所预设的那样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纠纷。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纠纷当然由统治阶级来审理和判决。老百姓和老百姓之间的纠纷也由法官来审理和判决。这就会出现问题。
    法官为什么要按照对错好坏来判决呢?他也可以按照双方给的好处来进行判决呀。当他以好坏对错来进行判决的时候。他就是清官,这就是清官的起源。当他按照双方给的好处来进行判决的时候,他就是贪官,这就是贪官的起源。也是司法腐败的起源。也就自然掉入了司法腐败陷阱,法律条文陷阱以及诉讼陷阱。
    统治阶级为了政权长久一点。就通过全国性的考试来选拔有学问,有才能,有品德的人来当官。这就是科举制度的起源。
    老百姓和老百姓之间发生的纠纷。只有他们双方当事人知道事情的真假。作为非当事人第三方的法官,要分辨事情的真相和真假对错,就需要去寻找,并且依赖证据。自然就掉入了证据陷阱。在古代的每一个朝代,都会涌现出一些善于推理,寻找证据的断案高手,比如包青天,狄仁杰等等。由于他们的存在,还能够稳定社会。等他们越来越少的时候,就会社会次序大乱而改朝换代了。
    在古代,由于社会的不发达。证据陷阱的作用还不是很明显,但是现代社会就不一样了。全国有一千万家排污企业,谁有本事能够掌握了解收集监控这些排污企业的证据呢?排污企业通过打井的方式向地下排污,污染物将为通过地下暗河,流到不知所踪。这样的证据到哪里去寻找了?是找不到的。所以又出来了一个监测陷阱。在监测陷阱的作用下,甚至出现了法律制度倒戈的现象。法律制度已经不治理污染了,它通过在每一个排污口树立起一个允许排污口每年排污达上万吨以上的排污口标示牌。我们可以理解为污染,已经把法律制度治的服服帖帖的了。所以我们现在治理污染的方法其实已经不是法律制度了,而是行政制度。通过行政命令,一刀切或者减产限产,让每个企业减少产量,减少生产来减少排污,实现减少污染的目的。根除污染或者是治理污染,已经不敢奢谈了。
    也就是说,我们现在法律制度,整个体系的构成,和古代法律制度的体系构成是一模一样的。而古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和利益,对被统治阶级进行审理和判决,是以这样的任务来设计整个法律制度体系的构成的。而我们现在所要解决的任务已经完全变了,我们是要解决老百姓和老百姓之间的纠纷。这些纠纷和统治阶级,被统治阶级没有丝毫关系。但我们却没有创造出适合这种任务的法律制度体系的设计。还是沿用了古代法律制度的体系,这当然就会出问题。
    老百姓和老百姓之间产生的纠纷,是好坏对错之间的纠纷。当然是以好坏对错的标准,也就是道德标准来进行制裁和判决。这样的制裁和判决,当然应该叫做道德制度。
    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以统治阶级的命令,作为制裁和判决的标准。理所当然的就称为法律制度。
    也就是说,由于法律制度是由统治阶级的命令自然形成的,它的出现比道德制度早的多的多。也由于它的盛行和道德制度的推理和设计的巨大的难度两者的作用下。所以导致在地球上几十亿年的历史中,那些所曾经出现过的生命和文明的轮回中。甚至连道德制度是什么都不知道,就被灭绝了。就像今天的人类一样,同样连道德制度是什么样的都不知道,就已经被核科技所武装的犯罪,腐败,污染和战争绞杀到了毁灭的边缘了。一场核战争就什么都没有了,就要开始新一轮的轮回。
    道德制度会带给人类一种新的文明。会让人类进入没有犯罪,腐败,污染和战争的社会。只是它的推理和设计非常的难。它可以把很多不可思议变为现实。不花一分钱,在一天之内根除污染。这对于人类的智商来说,永远是不可思议的。对于道德制度而言,却是举手之劳,易如反掌。它所实现的不可思议有无数。
    下一篇文章,我将带领人类去推理和设计道德制度,随心所欲和无所不能的设计,可以体验到制度设计的快感。
    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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