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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热议] 一天之内根除污染的原理及推理(上)--《一天之内根除污染.第二部》连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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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代哲学1 发表于 2018-8-13 20:54: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天之内根除污染.第二部》连载2
    我用20多年的业余时间,完成了《第四代哲学》,《横扫政治经济学》,《一天之内根除污染(第一部)》等作品,已经有半年时间没有创作了,同时也是在构思第二部作品。因为,《一天之内根除污染。第一部》使用的是据事说理的写作风格,采用了大量的新闻报道,所以涉及到侵权,而不被出版社所接受,所以,为了使出版社能够接受,我需要创作另一种风格的《一天之内根除污染》,尽量杜绝引用新闻报道,于是,就有了现在大家所看到的《一天之内根除污染,第二部》。

    近期,因为我大哥准备创建纯中医针灸的,以治疗糖尿病为主兼治各种疑难杂症的中医院,邀我加盟,并聘请我为主治医师,所以我不得不加快本书的创作,希望通过这本书,教会大家如何在一天之内根除污染。

    一 一天之内根除污染的原理及推理

    在第一篇文章我就先来讲解一下,一天之内根除污染的原理及推理。在无数的人看来,根除污染是不可能的事情,其实,是可能的,而且在某些地方已经成为了事实,比如在欧洲的莱茵河,现在的莱茵河的河水水质已经达到了饮用水的标准,也就是说,莱茵河已经根除了污染,从当年的河水发黑发臭鱼虾死绝,具有“欧洲的下水道”之称变成了现在的,河水可以直接饮用的河流,所以,根除污染并不是不可能的事情,既然根除污染是可能的事情,那么,一天之内根除污染也是有可能的事情,只需要人类找到正确的方法,就能够实现。而且可以花一天的时间去验证它。

    对于欧洲是如何实现根除莱茵河的水污染的,我将在以后的篇幅中有详细的讲解,我在这里主要是讲解一下,一天之内根除污染的推理过程以及在这个推理过程中人类需要解决的许多制度技术难题(人类早已经攻克了无数治理污染所需的科技技术难题,所以本书所探讨的都是制度技术问题)。如果人类能够全部解决这些制度技术难题,那么人类就可以实现一天之内根除污染,并且可以花一天时间去验证它。

    如何去推理,一天之内根除污染?其实非常简单,比如,现在全世界,都是使用法律制度来对付污染的,所以,一天之内根除污染,对于法律制度来说,就是颁布一条怎么样的法律条文,使得所有的企业从此都不敢直接排污,而是把污水全部输送到污水处理厂经过严格处理,实现无污染排放,而彻底根除污染。

    所以,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的话,一天之内根除污染,就是指颁布一条怎么样的法律条文,使得所有的排污企业,从此以后,不敢排污,而是把污水输送到污水处理厂,从而彻底根除污染。

    那么,应该颁布一条怎么样的法律条文来根除污染呢?是死刑吗?还是巨额罚款呢?等等,人们会发现,无论是颁布一条多么严厉的法律条文,都无法根除污染。这就像是在古代出现过的事情一样,在中国古代的明朝,就有法律条文规定,凡是贪污六两银子以上的官员,一律杀头,其结果就是,贪污腐败泛滥,并最终导致明朝腐败亡国。

    同理,如果我们现在颁布一条法律条文,凡是排污达六两以上的企业负责人,一律杀头,其结果肯定也会是,污染泛滥。

    这不过是一个历史重复而已,是没有效果的,也是不能根除污染的,所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颁布一条这样的法律条文来根除污染,因为这样的法律条文显然是不能根除污染的。

    那么,为什么不论我们颁布怎样的法律条文都无法根除腐败和污染呢?(有关根除腐败问题的相关知识,我在《第四代哲学》中讲解的非常详细,在本书中,我将只讲解如何根除污染,而不再讲解如何根除腐败。对根除腐败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去阅读我的《第四代哲学》),这就需要我们去解剖法律制度才能够知道事情的真相。

    法律制度的构成有三部分,一个是法律条文,一个是证据和监督机制,还有一个是权力裁决。

    我们先说第一个:法律条文。

    所有的人都知道法律条文的变化范围,而且可以去实验每一种变化,将会发现,无论采取怎么样的法律条文的变化,对污染没有丝毫的影响。比如,法律条文的变化范围是,罚款一元……到罚款无穷大,判刑一天……到判处死刑。请问,采取哪一个范围的处罚,能够根除污染?没有人可以找到这个范围。所以我们可以得到,法律条文的变化不但对污染没有决定作用,对于腐败,各种犯罪等等,都没有决定作用。这为全世界的理论界和现实中所默认,所以,在理论界和现实中,几千年来,从来没有出现过,用某一个什么高明的法律条文,来实现根除犯罪、腐败、污染和战争的事情。不但几千年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事情,未来的任何时候都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但是,由于人类几千年来,只知道用法律制度来解决犯罪腐败污染和战争,而在法律制度当中,能够起变化的就是法律条文的变化,其他的两个部分,证据和权力裁决是无法变化的。所以,在理论界和现实当中,人类明明知道,无论使用什么样的法律条文,都无法根除污染,但人类还没有发掘出别的制度来对付污染,所以人类一直在做着无用功,每年会出台无数的新法律条文来对付污染,而每年的污染都在不断的增加,许多国家和地区甚至是污染泛滥成灾,而人类始终徘徊在寻找,有决定作用的法律条文的无用功之中。这也是一种无奈,因为人类并不知道还有别的制度可以根除污染。法律制度并不能够根除污染。甚至是,法律制度和污染打一个平手的能力都没有,所以在全世界的范围内,才会污染泛滥成灾。无论我们实行多么严厉的法律制度条文,我们的地下水从60%不能饮用在短短的五年时间里提高到了现在的81%不能饮用,所以说,法律制度和污染打平手的能力都没有,用法律制度来根除污染就更是空谈。

    我再来讲解一下法律制度的第二个构成:证据和监督机制。

    其实,证据及证据的获得,主要指的就是一个监督机制,需要非常高的灵敏度,否则就会失效无用。可以说,人类并没有研究过如何获得污染的证据和污染的监督机制。靠几个月一次的检查吗?检查组来了企业就开动污水处理设备,检查组走了,企业就关闭污水处理设备,这样做能够获得污染的证据吗?现在无数的企业直接把排污管道埋在河流的底部,实现隐蔽排污,法律机构怎么应对呢?就算是把排污管道挖出来,企业停止排污,就没有污染证据了,没有证据就无法罚款,不但没有罚到款,还要倒贴进去挖管道和埋管道的钱,请问,有哪一个法律机构敢去这么做呢?所以在现实当中,几乎没有任何一家把排污管道埋在河流底部的企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就是因为无法获得排污的证据,因为法律制度的无能,现在的污染已经进化到了更高级的阶段,打井几百米或者几千米深,直接把污水排入地下河,污水一旦流入地下河,就算是法律机构把地面的建筑全部摧毁,挖地几千米深,也找不到污染的证据,因为污水被地下河给带走了,不知去向了。这是目前最为恐怖的污染变异,也是我国地下水从60%不能饮用,直接飙升到了81%不能饮用的原因。如果我们还不能够创新出根除污染的新制度,依靠法律制度,我们的地下水早晚会达到百分之百不能饮用的地步,时间问题而已。

    为什么人类利用法律制度来对抗污染,会在证据这个环节一败涂地呢?败得如此的惨,使得我们的地下水不能饮用率已经飙升到了81%,是因为人类从来就没有研究过污染的证据以及污染的监督机制。

    要研究污染的证据以及污染的监督机制,是非常容易的,我们现在就来推理一下,

    大家知道现在的中国有多少家企业吗?大家可以去网上搜一下,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国内目前有3000多万家中小企业。 ——摘自《企业导报》2006年9月号半月刊 。艾瑞根据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统计出2006年中国中小企业总数为3151.8万家,较2005年增长11.2%,这些中小企业中14%是注册公司,16.7%主要从事国际贸易或者有进出口能力;28%的中小企业目前使用第三方B2B电子商务平台。 综合考虑以下各方面因素,艾瑞预计未来5年中国中小企业将连续扩张,中小企业数量将保持7%-8%的增长率,2012年中小企业总数将达到5000万家。

    依据网上所搜到的资料,就算保守估计中国5000万家企业中,只有1千万家是有能力排污的企业,(而事实上,应该有3000万家以上的企业有排污的能力),那么,我们要想监督好这1000万家排污的企业,要想24小时连续不间断地监督好这些排污企业也至少是需要安排4个人3班倒来值班。1000万家排污企业就需要4000万个人员来监督这些企业排污。

    如果,这4000万个人员和排污企业相互勾结怎么办?这个监督的有效性是没有保障的。就算他们不相互勾结,那么,这4000万人员的工资谁来给?有哪一个国家可以供养得起4000万个不创造产值的闲置人员?他们每年的工资,医疗,教育,保险,住房,生活,福利等等是一个天文数字。

    所以,法律制度需要有人来监督排污企业是不成立的。因为,不可能会组织起4000万个人员和岗位来监督排污企业。所以,在法律制度下,对排污企业的监督是失效的。

    当然,人类就算天天呼吸着雾霾也不会相信法律对排污企业的监督是失效的。所以,要扭转人类的习惯性思维是很难的。

    因为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组织起4000万的闲置人员来有效监督企业的排污。所以法律对抗1000万家企业的排污就是失效的,所以,当排污企业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的话,它们会怎么做?

    你们所能够想到的排污方法,它们全用上了,甚至还超出了你们的想象。

    以上就是我们通过以法律制度的方式来监督全国1000万家排污企业,因为无法组织起4000万个闲职人员来有效的监督这1000万家排污,而得到法律制度的方式对于环境污染是监督失效的这个推理结果。并且,这个推理结果是被污染泛滥的现实所验证的,现实中的法律制度,就是在证据和监督机制这个环节被污染打得一败涂地的,而不是在法律条文这个环节被污染打败的,特别是污染的最新变异-打井排污,挖地几千米都不可能寻找到污染的证据,所以,整个推理过程和推理结果都是正确的。也足以证明,法律制度对付不了污染这个事物,就像人类历史上的,无数的腐败亡国的事实一样,都足以证明法律制度对付不了腐败,只不过是没有人去推理和证明而已。同样的,在人类的历史上,也没有人用这个简单的推理,来推理和证明法律制度无法对付污染。这是因为,几千年来,人类只知道用法律制度这一种制度,来对付腐败和污染。所以人类永远不可能,去推理和证明法律制度无法对付腐败和污染。所以,从企业规模来推理出有效监督机制的这种简单的基本推理,由于这种推理非常的简单,所以无数的人可以做出这种推理,但却没有一个人敢说出这种推理和推理结果,因为它的推理结果就是法律制度无法对付污染。我之所以敢说出这种推理和推理结果,是因为我们根除污染的制度并不是法律制度,而是另外一种人类从未见识过的新制度。

    正是因为有关污染证据和监督机制的这么简单的基本推理,没有人去做出来,所以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认为,人类并没有研究过,如何获得污染的证据和污染的监督机制,也就是说,几千年来,人类从未研究过污染这个事物。对于这样的结论,没有什么好奇怪的。人类不但没有研究过污染这个事物,甚至连法律制度这个事物也没有研究过。在以后的篇幅,我会详细的讲解法律制度这个事物,其实在《第四代哲学》这本书中也详细讲解过法律制度这个事物。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翻阅《第四的哲学》。

    在法律制度的第一个构成:法律条文当中,尽管人类几千年来都试图寻找到一条能够根除腐败和污染的法律条文,但是,当我们把整个法律制度的条文范围公布出来之后,我们就已经知道了,人类永远也不可能寻找到一条根除腐败和污染的法律条文。这也是一个基本的推理,只不过是没有人去告诉人类而已,而使得人类不停的出台新的法律条文来对付腐败和污染,也同时面临着腐败和污染不断增加甚至泛滥的现实,也使我们清楚的看到了,人类一直在做着不停的出台新的法律条文从来也不曾导致腐败和污染有所下降的这种无用功,是一个一直乐此不疲的一种闹剧和喜剧。

    在法律制度的第二个构成:证据和监督机制,面对全国1000万家排污企业,法律制度和机构无法组织起4000万个闲置人员来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导致监督无效,污染泛滥。这被理论推理和污染泛滥的现实所验证。可以说,法律制度在证据这个环节上,被污染这个事物打得一败涂地,光是在这个环节上所出现的问题,我们就可以得出,法律制度对付不了污染,所以,在现实当中,我们只能眼睁睁的看到无数种污染的变异在横行肆虐甚至是到了打井排污这种无法获得污染证据的地步,我们只能眼睁睁的看着我们的地下水从60%不能饮用,在短短的五年时间内,直接飙升到了81%不能饮用,这样下去,用不了多少时间,我们将会看到百分之百的地下水不能饮用。当然,就算是真的到了地下水百分之百不能饮用的时候,人类也始终不会反应过来,法律制度对付不了污染这个事物。希望人类能够通过我的作品迅速反应过来,并最终根除污染,拯救地球和人类。

    下面我们来讲解一下法律制度的第三个构成:权力裁决,

    法律制度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它是一个权力裁决制度,但是奇怪的是,在所有的研究法律的理论和书籍当中,却从来没有论述过法律制度的这个最大的特点。所以,由此可以证明,人类从未有效研究过法律制度。也就是说,人类从来没有弄懂过法律制度。

    对于这个结论,没有什么好奇怪的,因为,人类从来就不知道,在宇宙当中,存在着一种非权力裁决制度,当然就不会认识,法律制度这种典型的权力裁决制度了。

    法律制度是一种典型的权力裁决制度,也就是说,谁有权力谁说了算。所以才会有那么多的人,去收买拥有权力的人而形成司法腐败,也就是中国古代所谓的“三年清知府10万雪花银”对于法律制度这一特点的真实写照。

    虽然在理论上和书籍当中,从来没有人公布法律制度的这一权力裁决的最大特点,但所有的人凭生活经验就知道法律制度的这个特点,所以,在现实生活当中,在古往今来的中外历史上,可以非常容易地寻找到无数的事例来证明法律制度的这一权力裁决的特点。

    比如前一段时间的网上报道,在巴西,有几个男人轮奸了一个女孩子,因为这几个男人的家族在当地有很大的势力,所以当地的法官最后宣布,这几个男人在轮奸的过程中没有获得快感,而不认定这是强奸犯罪。所以,有罪还是没有罪,完全由法官说了算,因为,法律制度是典型的权力裁决制度。

    用法律制度这种典型的权力裁决制度来对付污染,如果法官被排污企业收买了的话,那么,污染怎么可能会消失呢?所以,在现实当中我们可以看到无数这样的污染案例,某个企业花1500万来收买法官,使得这个企业向大自然排放了许多污染物,如果这个企业按照合法程序,对于这些污染物进行处理的话,则需要花费5000万元,也就是说,这个企业通过收买法官,绕开合法程序,实现排污,还省下了巨额的污染处理费,等于是非法排污,赚了3500万,也就是说,在权力裁决制度下,收买了法官,排污就是赚钱。那么,这种权力裁决制度不就是利用,排污就是赚钱的方式,来引诱所有的企业进行排污吗?

    所以,如果要终止排污就是赚钱的这种方式,就需要根除司法领域中的司法腐败。然而,几千年来,人类从未根除过司法领域中的司法腐败,所以,在法律制度下,由于司法腐败的存在,排污就是赚钱的这种方式将永恒存在。也就是说,法律制度的这种权力裁决制度的特点,会直接导致污染泛滥,而不会根除污染。也就是说,在法律制度的第三个构成:权力裁决这个环节上,我们也可以得到,法律制度对付不了污染。并且被无数的事例和案例所验证。

    这样,我们通过以上对法律制度的三个构成:法律条文,证据和监督机制,权力裁决的分析和研究,当我们无法在法律条文的范围内,寻找到一条根除污染的法律条文的时候,当我们无法招聘到4000万个闲置人员来有效的监督1000万家排污企业的时候,当我们无法根除司法腐败,有效阻止排污企业收买法官的时候,我们完全可以得到,法律制度根本就对付不了污染。同时,也使得人类能够理智的接受,我将给人类介绍的一种可以在一天之内根除污染的新制度。这种新制度是一种可以花一天时间来验证的科学,而不是魔法。

    下面我将大概的讲解一下,一天之内根除污染的新制度的原理和推理过程。

    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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