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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三农”问题要走出三个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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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怪 发表于 2018-8-9 09:13: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李殿仁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推动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这些目标和任务涵盖了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为凝聚亿万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一步指明了前进方向。

  要落实好《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要求与措施,关键在于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结合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以新的理念和思路破解农村发展难题。从当前情况看,进一步解放思想需要我们走出以下三个认识误区。

  误区一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改变了我国基本农地制度

  改革开放之初,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劳动力的角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几亿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也使得城镇农副产品的供给空前繁荣。但是,一家一户式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基本上沿袭了几千年来小农经济的特点,无法解决农业现代化问题。要实现农业现代化,还需要解放农村更为重要的生产力要素即土地。这就必须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之路。对此,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曾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55页)。在审阅十四大报告稿时,邓小平特别指出:“要提高机械化程度,利用科学技术发展成果,一家一户是做不到的。……仅靠双手劳动,仅是一家一户的耕作,不向集体化集约化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他还称,两个飞跃“是一个大思想,这个思想一直没有阐发。”(《邓小平年谱》第1350页)。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土地流转形式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正成为农民的一种自发选择;加之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入城市,更是加速了土地流转的速度与进程。据农业部有关部门的统计,目前以各种形式流动使用权的耕地约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5%~6%,多数发生在沿海发达省市。发达地区流转的耕地约占承包地的8%~10%,有些县市已达到20%~30%;内地流转的耕地约占承包地的l%~2%。一些地方的实践也充分表明,土地流转后,土地利用效率提高,经营收益增加。正因为此,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决定》指出,在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前提下,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但在社会上包括学术界存在着对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这样一种“过度解读”:赋予农民永久土地承包权,同时又允许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际上等同于土地私有化,因此实质上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一基本农地制度。的确,土地问题曾经是中国革命的首要问题,而现在又成为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首要问题。所以,一些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改革较为敏感是必要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同时也必须指出,认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就改变了我国基本农地制度则是一个认识误区。

  首先,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土地私有化绝对是两个不同概念。用一个最简单的比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于房屋的经营权出租给房客,关键在于获得收益,而没有改变房屋仍然属于房东这一性质;这与将房屋的所有权划给或在市场上转卖给他人完全不一样,后者改变了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为了进一步改善土地承包的办法和途径,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更有利于农民走专业合作化道路,更能彰显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也正因此,有人认为土地重新集中,是倒退回合作社或计划经济模式,这同样是一种误解:因为这种合作化,是农民自发自愿的选择,更重要的是,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承包权并没有丧失。

  其次,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不矛盾。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从我国农地使用现状看,尽管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建设用地属于集体所有,国家通过立法和一些政策法规严格限定了其流转的范围和方式,不能进入土地的一级市场,但政府可通过计划征用的方式将农村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而在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很低。据中国城郊经济研究会调查,土地用途转变的增值收益分配中,政府得60%至70%,村级集体组织得5%至30%,农民只得到5%至10%。通过允许农民自愿合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使农民充分获得土地的收益权,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巩固与超越。

  再次,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果相关制度配套就不会导致历史上出现的“失地农民”问题。有人担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部分无地农民即使当下收益有保障,但一旦在城里失业,或转包给合作社与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失去土地收益的农民将有可能变成威胁社会稳定的“流民”。这种担心有一定道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同时应该指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建立农村失业救济和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将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依靠家庭和土地转向依靠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自2003年起,我国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试点已发展到20多个省份。2007年7月,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于2007年年内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截至2007年底,全国已有3451.9万人享受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目前,中央又在积极推行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因此,如果相关配套制度健全完善了,即使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部分无地农民暂时因为各种原因而失去土地收益,覆盖城乡的一体化社会保障网也会为这些无地农民提供保障。当然,由于配套制度建立与完善有一个过程,因此各级政府在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上必须慎之又慎。

  最后,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目前在我国有严格的制度限制。正如《决定》所指出的那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只要各级政府真正按照“三个不得”办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仅不会破坏我国基本农地制度,而且会成为解放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推动力。

  误区之二  发展农村金融,会导致我国金融风险程度增加

  影响农村金融发展的因素很多,但一个非常重要的认识误区是认为发展农村金融会导致金融风险程度增加。之所以有这种认识,又是因为一些金融从业者认为农民较为贫困,现行金融制度又不允许农民用土地或宅基地作为抵押品,农民的还贷能力低,贷出的款项还不回来。实际上,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首先,相对于工商业从业者,农民的信用意识更强。2007年,海南琼中县与农信社合作搭建农村小额贷款新平台,推出“无需抵押、政府贴息”的小额贷款新模式。截至今年8月底,全县累计发放小额贷款2092笔,金额2659万元,到期还款率100%,提前还款率达98%。2007年4月20日至22日,温家宝总理在江西省就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农业和农村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时说:“农村小额信贷在农民发展经济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正在扩大规模,要懂得一个道理:农民是最讲信用的。”

  其次,相对于工商业贷款造成的损失,涉农贷款损失非常小,而且风险可控。2007年全年,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在内的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发现各类案件237件,同比上升26%。从发案机构类别看,农信社案件数量高达223件,占比约94%,目前仍是整个银行业案件最多的机构。于是有人据此认为,农村金融发展风险太高,不宜太快。但实际,从损失上看,2007年全年涉农金融机构237件案件,涉案金额全部加起来也才6.7亿元。而仅仅是2006年上半年,上海中资银行个人住房不良贷款余额就比年初增加5.8亿元。因购买美国两房债券,中资银行将至少损失300亿美元以上。所以,真正导致中国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是工商业信贷,是房地产信贷,还有可能是全球金融与资本市场波动引发国内金融与资本市场的不稳定。农村金融再发展,即使是出现一些损失,也绝对不会导致银行系统性风险;而且,由于农村信贷占全国信贷规模很小,这种风险更是可以控制的。当然,我们在发展农村金融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尤其是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误区之三  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会引发通货膨胀并导致社会不稳定

  要保证我国粮食安全,就必须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这就必须确保农民种粮有一定的比较收益。然而,尽管中央支农力度近年来不断加大,粮食收购价格有所提高,但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涨幅更高更快,致使农民种粮比较效益仍然呈现出逐年下滑的趋势。根据农业部提供的资料,从2004年到2006年,全国粮食平均每亩纯收益分别为382元、329元和320元,2007年继续下降。2008年以来,农资价格高位持续攀升,今年6月份,尿素价格比同期上涨了70%,复合肥上涨了40%,农药上涨了50%,农膜、柴油等价格也有不同程度上涨;同时,粮食生产雇请人工费用也由去年的30~50元/工日上涨为50~80元/工日,预期农民种粮亩均物质费用支出比上年将增加近100元。

  另外,近几年来,受劳动力资源紧张的影响,进城农民工收入增长年均10%以上;同时,农村从事副业及养殖业农户收入增长也较快;相比较而言,国内同期粮食价格仍处于低价位运行,种粮还要面临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因素影响,纯粮产业相对收入增长缓慢,比较效益不断下降。还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今年两次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但从近几年粮食价格走势看,仅仅是恢复性提高。根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今年春季在河北所做的调查,一位村会计的账本表明,1997年至2007年,11年间,当地小麦收购价每斤仅上涨了1分4厘钱!

  妨碍粮食提价的因素同样很多。这其中,也有认识上的误区,即只要一说到粮食提价,就认为有可能引发通货膨胀,进而威胁社会稳定。而历史经验恰又表明,改革开放以来几度大的通货膨胀,就是由于结构性物价上涨引起;而结构性物价上涨,往往又首先是由于农产品价格上涨所导致。正是在这种认识误区下,政府即使想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往往也是“前怕狼,后怕虎”,最后要么不了了之,要么提价幅度低得可怜,根本不足以抵销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影响。因此,进一步解放思想,走出“一说到粮食提价,就害怕引发通货膨胀”的认识误区,就非常重要。

  首先,这里有如何看待历史经验的问题。害怕粮食提价引发通货膨胀进而威胁社会稳定的认识背后,其实是害怕粮食提价引发城镇人口生活水平下降从而造成社会不稳定。但是,从中国历史的长时间段看,真正可能威胁社会全局性稳定的是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又往往是由于城乡差距过大、农民相对贫困所导致。从当下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中出现的不和谐因素看,近几年来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大部分都发生在农村或城乡结合部,原因也都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所以,提高粮食价格,实现农民增收,缩小城乡差距,稳定农村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

  其次,粮食涨价引发通货膨胀的说法本身值得商榷。表面上看,粮食价格上涨,肯定会引发表征CPI的一篮子商品价格上涨,可能引发通货膨胀。但一方面,由于粮食是消费品,其价格上涨至多引发粮食加工品价格上涨,价格上涨的传导链较短。只要国家在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的同时,遏制“搭车涨价”现象,粮食价格上涨传导范围很有限,引发全面通货膨胀可能性较低。另一方面,如果长期粮食收购价格过低,将重创农民种粮积极性,由此引发粮食供给紧张甚至短缺,最终可能导致粮食价格报复性反弹,而这种反弹将因为更不可控制而导致全面通货膨胀。2006年下半年以来猪肉价格激剧上涨导致结构性物价上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此前猪肉价格长期人为压低,许多养猪户无利可图放弃养猪,致使生猪供应全面紧张。因此,与其让粮食价格出现强制性短期猛烈上涨局面,政府还不如采取快步小升的策略,释放粮食价格大幅上涨的压力。

  再次,粮食涨价引发城镇人口生活水平下降的问题可以通过财政补贴解决。我们曾有一个概算:如果我们将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提高20%,在当前CPI仍然较高的情况下,将给城镇居民带来一定的生活压力,此时,财政必须予城镇低保户以足够的补贴。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近2271万城市居民享受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保障标准为每月182.4元,考虑到低保家庭收入中用于食品支出的比例很高,财政可考虑将平均保障标准提高15%左右,这样,每个低保居民月均增加粮食补贴约为27.36元,全国财政年均增加支出约为75亿元。而2007年低保人群保障标准相对于2006年增长幅度为23%,今年上半年我国财政收入同比增加33.3%,完成可以消化因粮价上涨给城镇贫困人口造成的生活压力。

  最后,人为压低粮食价格,实际上是让本来就处于弱势的农民补贴城镇居民。人为压低粮食价格,只会进一步扩大城乡收入差距,并且与“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方略不相符合。因此,尽管按照《决定》要求,进一步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同时完善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持钩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才能更好地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更好地使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来源:中国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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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扬州一怪 发表于 2018-8-9 09:14:19 | 只看该作者
不要迷信所有制改革,在人均一亩三分地的条件下是永远不能消灭城乡差别的,这是传统农业社会劳动生产率远低于现代产业的必然结果。虽然目前“土地流转”有一些成功的案例,但是这些“案例”已经不是传统的农业,它们的盈利主要来源于旅游等第三产业,因此也就决定了这些案例,只能是“典型”,而不具备普遍意义。因为目前的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在扣除劳动力成本以后,实际上已经是负利润。如果在土地流转以后,继续搞传统的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又要支付地租、又要付工资,可以相信利润率不会太高,甚至还不会有一家一户的小生产有竞争力,除非将地租或者劳动力报酬定的很低。如果不承认这一点,妄图通过资本游戏,来推动农村资产的增殖,农民收入的增加,其必然结果就是如同有毒的抵押贷款证券一样。
况且,农民普遍也没有流出土地的意愿,虽然目前农业生产主要依靠3899部队,但是人均那几亩地还是种的过来的,而且这部分劳动力对于现代城市和工业经济而言是冗余的,溶入城市的机会成本太大,因此他们的劳动力边际效益几乎为0,因此农业劳动,不能据此认为是低消的,让这些劳动力脱离劳动既不可能,也无必要。
当然,一切都在发生变化。随着建国后出生的第一代农民逐渐丧失劳动能力,在未来10-15年的时间内,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矛盾将逐渐显现,甚至非常尖锐。由于婚嫁,通过求学、经商、务工等进入城市,农村中有人(劳动力)无地、有地无人(劳动力)的矛盾将逐渐突出,目前独女户或双女户以及多女户约占农村总户数中的1/5~1/4。在女到男方落户的大环境下,他们的父母年老以后,土地承包权的继承将成为一件很可笑的事情,嫁到村外的女儿总不能跑几公里甚至几十公里回来种田吧。同时一部分农业人口通过种种途径城市化,但是他们还在继承了农村承包地。而与此同时由于土地承包权无法调整,一些家庭由于人口增长,必然会出现有人无地的情况,会产生很大的不满情绪,土地承包期延长后出生的孩子,长大后或许就是真的“失地农民”,这种情况10~15年内就有可能发生。总而言之,土地承包权70年,这里面将有很多的矛盾,这些矛盾是家庭或家族内部很难协调的
最可怕的结果是将产生是一两代人的时间内将产生新的地主与雇农。那些进入城市的,还继承了承包地,他们不是租地地主是什么?这到底是保护农民利益,还是损害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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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扬州一怪 发表于 2018-8-9 09:15:37 | 只看该作者
ahaoxie wrote:
作者:李殿仁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推动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这些目标和任务涵盖了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为凝聚亿万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一步指明了前进方向。

  误区之二  发展农村金融,会导致我国金融风险程度增加

  影响农村金融发展的因素很多,但一个非常重要的认识误区是认为发展农村金融会导致金融风险程度增加。之所以有这种认识,又是因为一些金融从业者认为农民较为贫困,现行金融制度又不允许农民用土地或宅基地作为抵押品,农民的还贷能力低,贷出的款项还不回来。实际上,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首先,相对于工商业从业者,农民的信用意识更强。2007年,海南琼中县与农信社合作搭建农村小额贷款新平台,推出“无需抵押、政府贴息”的小额贷款新模式。截至今年8月底,全县累计发放小额贷款2092笔,金额2659万元,到期还款率100%,提前还款率达98%。2007年4月20日至22日,温家宝总理在江西省就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农业和农村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时说:“农村小额信贷在农民发展经济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正在扩大规模,要懂得一个道理:农民是最讲信用的。”

  其次,相对于工商业贷款造成的损失,涉农贷款损失非常小,而且风险可控。2007年全年,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在内的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发现各类案件237件,同比上升26%。从发案机构类别看,农信社案件数量高达223件,占比约94%,目前仍是整个银行业案件最多的机构。于是有人据此认为,农村金融发展风险太高,不宜太快。但实际,从损失上看,2007年全年涉农金融机构237件案件,涉案金额全部加起来也才6.7亿元。而仅仅是2006年上半年,上海中资银行个人住房不良贷款余额就比年初增加5.8亿元。因购买美国两房债券,中资银行将至少损失300亿美元以上。所以,真正导致中国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是工商业信贷,是房地产信贷,还有可能是全球金融与资本市场波动引发国内金融与资本市场的不稳定。农村金融再发展,即使是出现一些损失,也绝对不会导致银行系统性风险;而且,由于农村信贷占全国信贷规模很小,这种风险更是可以控制的。当然,我们在发展农村金融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尤其是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来源:中国改革

对金融工程的盲目崇拜,已经将世界经济引向了难以克服的危机。
同样在人均一亩三分地的基础上,妄图通过“金融创新”来消除三大差别,目的是好的,但无异于饮鸩止渴。
问题的要害是,即使有贷款,农民去发展什么产业。
养猪吗?肉价的大起大落中,不知道有多少养殖场破产,养奶牛,“三鹿”事件以后不知道还会出啥事件。
还有银行为啥不给农民放贷?因为成本太高
小额贷款的经营成本本身就高。而且对农户的小额贷款,农户违约成本低,银行维权成本高。农户大不了拍拍屁股走人。而银行维权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果涉及到几亿的贷款,付出一些成本也值得,但如果只是万八千块,付出的追偿成本,甚至比最后收回来的钱都多,这样就有可能得不偿失了。
银行又不是傻子,对这样的买卖自然敬而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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