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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boilers
GB13271-91
代替 GB3841-83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05-18批准 1992-08-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促进锅炉行业科技进步,减少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燃烧锅炉最高允许烟尘与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烟气黑度及锅炉初始排放最高允许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GB1921和GB3166所规定的单台出力在45.5MW(65t/h)及以下各种用途的燃煤锅炉。
燃油和燃气锅炉的烟气黑度限值,也按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GB1921 工业蒸汽锅炉 参数系列
GB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3166 工业热水锅炉 参数系列
GB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3 术语
3.1 标态 normal state
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4 技术内容
4.1 本标准中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相应指GB3095的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4.2 1992年8月1日之前安装(包括已立项未安装)的锅炉,其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按表1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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