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巴环罚字〔2018〕3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替安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7156720G 法定代表人:何东贤 详细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水碾村29号重庆恒胜化工品交易市场2B-6-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重庆替安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8月16日,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委托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重庆替安科技有限公司运维的巴南区界石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采样,并对样品进行检测分析,监测结果显示其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超标0.3倍。重庆替安科技有限公司已构成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替安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16日对重庆替安科技有限公司厂长王述瑞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2. 重庆替安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巴环(监)字[2017]监督210号; 4. 排污费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巴南环费核字[2017]614号; 5. 重庆市巴南区界石组团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特许经营合同复印件; 证据1~5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替安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检查和该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6. 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17)217号; 证据6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替安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的相关规定,重庆替安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向环境排放污染的单位应当承担起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企业主体责任,做到以下要求: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 重庆替安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的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2017年8月16日,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委托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重庆替安科技有限公司运维的巴南区界石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采样,并对样品进行检测分析,监测结果显示其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超标0.3倍。重庆替安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对其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是环保法律法规赋予排污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的。希望重庆替安科技有限公司引起高度重视,强化环保法制观念,自觉履行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相关制度。 3. 2017年8月16日,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委托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重庆替安科技有限公司运维的巴南区界石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采样,并对样品进行检测分析,监测结果显示其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超标0.3倍。我队将综合上述处罚裁量因素,对重庆替安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责令重庆替安科技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重庆替安科技有限公司处应缴排污费壹万伍仟叁佰捌拾捌元整二倍的罚款,共计叁万零柒佰柒拾陆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帐号。 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如逾期不缴纳,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环境保护局或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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