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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污染场地修复领域的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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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怪姚大鹏 发表于 2018-2-13 18: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年至2013年,我国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际调查面积约630万平方公里。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9.4%重污染企业用地点位超标率为36.3%工业废弃地点位超标率为34.9%工业园区点位超标率为29.4%采油区点位超标率为23.6%采矿区点位超标率为33.4%。因此,总体上来看,我国的工业场地污染要重于耕地污染。
污染场地类型
从污染源、污染特征和修复技术等方面进行分类,中国的污染场地可分为四大主要类型,第一种为城市企业搬迁的污染场地,第二种为农田耕地的污染场地,第三类为石油开采的污染场地,第四类为矿山开采的污染场地。
污染场地类型
污染源
污染物类型
污染特点
保护目标
修复技术
涉及管理部门
城市企业搬迁场地
原场址上的企业运行造成
重金属、有机污染物
点源污染:污染面积较集中,污染物浓度可能很高,污染深度通常较大
人体健康
物理化学修复为主
环保部
农田耕地污染场地
污水灌溉、企业排放废气经大气沉降
重金属、有机污染物
面源污染:污染面积一般较大,污染物的浓度一般不高,污染深度通常较浅
农产品安全与土壤生态系统
物理化学和生物修复为主
环保部、农业相关部门
石油开采污染场地
石油勘探、开采、输送和存储等环节
有机污染物为主
面源污染:污染面积一般较大,污染物的浓度分布不均匀,污染物的深度通常不大
水源和生态环境
以生物修复为主
环保部、石油相关部门
矿山开采污染场地
矿山开采的遗撒和“三废”外排
重金属为主
面源污染:污染的面积一般较大,且区域背景值一般较高
水源和生态环境;
切断暴露途径为主
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
目前存在问题及具体对策建议
从几种场地的修复管理现状来看,无论是政策法规、技术管理文件方面,还是修复技术、资金筹集渠道等方面,城市企业搬迁场地修复都是最为成熟的,而其他场地相关配套法规与技术体系都非常欠缺。因此,从整体上,目前我国污染场地修复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法律法规缺失(顶层设计法律法规——修复的依据)
政策法规不完善是我国推进土壤修复产业进程的主要阻碍。虽然从2006年开始,我国开始颁布部分土壤相关的部门法规和规划,但我国还没有形成系统而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包括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监测监控体系、修复技术体系等。针对土壤污染防治与控制方面的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因此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主体、污染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问题缺乏明确的界定,这就极大限制了土壤修复产业的推进,具有巨大潜力的社会资本投资呈现观望状态,延缓了它们对土壤修复市场的参与度。在环境产业发达的国家,土壤修复产业占环保产业的市场份额高达30%-50%,而这一数字在我国当前还非常的低,与土壤污染法律法规缺失有相当大的关系,土壤修复市场与其他环保子行业一样,根本驱动因素还是法律法规
加快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的法律法规制订。以国内现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为基础,借鉴国外及中国台湾地区有关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立法经验,制定一部中国专门的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法。明确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监督管理体制,最主要的是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的划分,特别是环保与农业、国土资源、工信及建设等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考虑我国的环境保护水平,应从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治理两个方面加以规定为宜,规定预防土壤污染及对受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或整治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措施。另外,还应当明确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纠纷的处理及违反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修复资金筹集渠道不丰富(高额的土壤修复费用如何计算?谁来付?)
国内污染场地修复的资金目前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政府投资,也是当前中国污染场地修复市场最主要的资金来源,约占当前修复资金总量的70%,其中包括国有企业修复自身污染场地的费用。因为在当前的搬迁企业中,多数的污染企业为建厂时间很早的国有企业,他们付费修复污染场地的资金最终也是来自国家的资金。二是国际援助资金,这些资金来自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和双边援助等,这些资金一般多用于对中国一些履约的污染场地进行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三是社会资金,就是开发商在开发存在增值的地块时,愿意付费进行修复,从而对修复后地块拥有开发权。社会资金目前所占比例较少,因此中国政府目前正着手制订一些有利于社会资金进入污染场地市场的政策机制,从而实现多渠道融资来修复污染场地
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资金保障是进行土壤污染调查修复工作的生命线和基石,制定完善的资金筹措、管理、使用制度是决定土壤污染防治法能够得以有效实施并达到最终目标的根本保障。污染防治基金制度应当包括基金筹集方法及来源、基金管理方法、基金使用制度等一系列规则体系,确保专款专用,让资金使用后取得最好的效果。就资金筹集来讲,应当规定基金筹集的主体、方法,土壤污染者、土壤使用受益者应当成为资金缴纳的义务主体,政府应当拨付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的预防和控制。筹集的方法可以是行政的、司法的、税收等方法。对于资金的管理,要规定资金的管理主体和管理办法。农田土壤污染修复管理模式可以结合农村土地流转制度,通过适当的经济手段来调控土壤污染的修复与开发过程。尽快建立以“谁污染、谁治理”为主体的多责任、多目标的融投资体系,稳定资金来源,保证修复工作可持续开展。
三、效果评价体系不健全(修复效果如何评价?)
由于国内的污染场地修复多为“土地开发驱动型”,因此,目前的修复工程多以异位修复为主,评价方法也多为评估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但国内污染场地类型的多样性,决定了其修复技术的多样化,而仅以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作为评价指标,方法过于单一,不能适用原位修复、以切断暴露途径为主的工程控制技术,以及以土壤中污染物钝化为主的农田土壤修复等的效果评价。
建立并完善多样化的污染土壤修复效果评价方法。树立风险管理理念,针对不同的修复技术,进一步完善污染土壤修复效果的评价体系。如针对城市污染土壤、农田污染土壤和矿山污染土壤在直接保护目标、受体和风险暴露途径等方面的差异,分别建立以保护人居健康为目标的城市污染土壤修复效果评价体系,以保护农产品安全和土壤生态系统为目标的农田污染土壤修复效果评价体系,以及以保护水源和生态环境为目标的矿山污染土壤修复效果评价体系。以典型土壤动物、陆生植物、土壤功能微生物等为对象,探索建立基于土壤中污染物生态毒理效应的效果评价体系。
四、修复技术选择不科学(修复技术如何筛选?)
目前污染场地的修复技术筛选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的问题。如一些地方对重金属浓度不高的农田污染土壤采用了淋洗的修复技术等。修复技术的不当选择使土壤修复工程的投入效益比大打折扣,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还会造成不可估量的二次污染。
当前,我国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市场存在“老王卖瓜,自卖自夸”的现象,某单位拥有某项技术,就刻意夸大某技术的功能和效果,不吝误导公众。我国土壤修复总体上可分为城市企业搬迁土壤、农田耕地土壤和石油矿山土壤修复,对于不同类型场地有其主流的技术,只有合理选择修复技术,才能经济、有效地达到最终的修复目标。
为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的筛选与应用提供指导。鉴于修复技术筛选存在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现象,建议国家应出台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筛选方面的指南(已出台修复技术应用的指南)。以修复技术的原理为基础,明确一些技术的优劣势和适用范围。注重引进适用于我国的国外先进技术,搭建土壤修复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加强修复技术的引进与本土化。应该结合国内外修复技术的应用案例,针对不同的污染物类型(如重金属、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用地类型(如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农田耕地土壤等),逐步建立土壤修复技术默认清单制度,从而规范和优化修复技术的选择,减少修复技术比选代价,避免修复技术盲目选择现象的发生。
五、修复过程管理不全面(修复过程如何科学管理)
污染场地修复的“土地开发驱动型”必然导致技术选择以异位修复为主。然而在异位修复技术的实施过程中,监管部门难以分阶段、分区域密切跟踪。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在修复过程中对二次污染的控制不到位,开放式挖掘,开放式运输,没有控制措施地“随地堆放”,还有一些企业在污染土壤的运输过程中甚至发生偷倒现象。另外,一些修复技术将土壤中的污染物从固相转移至液相或气相,而监管就不能只注重土壤是否干净,而忽略对转移污染物后的介质治理的监管。
加强污染土壤修复过程监管。在我国当前修复行业鱼龙混杂的背景下,监管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在修复技术选择的导向、修复工程招投标的机制等方面把关,提出污染场地修复技术选择的一些基本原则,倡导绿色修复技术理念。强化污染场地修复环境监理制度,细化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环节与内容,实行污染场地修复的全过程监管。这样不仅能实现修复工程的规范化运行,减少修复过程二次污染的发生,而且可能使修复企业从不敢违法过渡到不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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