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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何时迎来生态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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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国家层面立法,同时,整个流域的产业政策、排放标准也亟待统一
作者:记者 郭薇     2011-06-14

  ◆中国环境报 记者 郭薇

  2007年太湖蓝藻暴发,由此引发了人们对太湖治理的关注和思考。几年来,国家和地方在太湖治理方面的投入已高达810亿元,太湖治理的效果怎样?太湖治理还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报记者日前随全国人大中华环保世纪行记者团深入常州、无锡、苏州等地,对太湖治理情况进行了采访。

  生态拐点尚未出现

  太湖流域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太湖的今天也许就是其他湖泊的明天,太湖能不能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治湖之路备受关注。

  江苏省副省长徐鸣说,2007年无锡蓝藻事件发生后,江苏省委、省政府把太湖治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下决心根治太湖水污染问题。几年来,江苏坚持铁腕治污、科学治太,一手抓应急防控,一手抓长效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连续3年实现国务院提出的“两个确保”目标,即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他说,这几年来,太湖水环境有所好转、水质有所改善,2010年太湖富营养化状态由中度改善为轻度,湖体氨氮、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都有所下降,尤其是15条主要入湖河流中,劣Ⅴ类河流由2007年的9条减少到2010年的1条。

  “虽然继续恶化的势头有所遏制,但太湖的生态拐点尚未出现。”徐鸣解释说,所谓“生态拐点”是指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经济结构优化,环境开始好转。当前,太湖污染治理形势仍不容乐观,尤其是多年氮磷营养盐富集,总氮指标仍然处于劣Ⅴ类。当前太湖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超过了环境容纳的总量,即使太湖流域污染物全部达标排放,排放总量也可能超过环境容量。

  他表示,江苏的目标是通过“十二五”时期的努力,迎来太湖生态拐点。

  问题在水中,根子在岸上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主任陶培荣说,太湖污染,问题在水中,根子在岸上。治理太湖,迎接生态拐点,根本的途径是经济结构的调整,而结构调整必须依法进行。他说,江苏省委、省政府、省人大一开始就把治太工作定在了一个法律的基础上,使治太工作一开始就进入法治化的轨道。

  据他介绍,蓝藻事件后,江苏省首先修订了《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将太湖流域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造纸、印染、电镀等等企业和项目。根据这一条例,先后关闭化工企业3300多家,利用环境标准倒逼经济结构升级。

  记者在常州、无锡、苏州、宜兴等地采访时了解到,常州市将太湖水污染防治列入每年的重点工程,在日常监督中坚持环保点评会制度,用环保成绩而不是GDP成绩给所辖市区排座次。常州市副市长朱晓敏说:“每季度第一个月由市长,其他月份由分管副市长组织召开环保点评会,对市辖各区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打分排名,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朱晓敏说,江苏省要求太湖流域各县市每年拿出新增财力的10%~20%用于太湖治理。常州市在此基础上还通过银行、企业债券和市场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他告诉记者:“我们投入130多亿元,要求市区的60条河道做到不黑不臭,全部实现截污。”

  2007年太湖蓝藻暴发事件中受影响最大的是无锡市,太湖水面有32.4%在无锡市域,无锡的太湖岸线占太湖总岸线的1/3,因此,太湖环境治理成为无锡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无锡市通过加快推进区域安全供水工程、污水处理能力工程、城乡控源截污工程、重点水利建设工程、农村连片整治工程和生态湿地建设工程等治太重点工程,大力实施太湖水环境综合整治,为提升太湖无锡水域水质提供切实保障,使区域水环境得到根本改善。截至2010年底,无锡市累计关停1996家“五小”和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整改达标企业756家,关停并转迁沿湖企业244家。“十一五”期间,无锡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累计削减了32.9%和32%,位于江苏省前列,12个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为100%。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张文台对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予以充分肯定。他认为,无锡在太湖水环境治理上体现出了大决心,进行了“大规划、大投入、大建设、大管理”,更取得了大成效。

  急需国家层面立法

  江苏省环保厅副厅长柏仇勇认为,江苏所以能取得今天的成效,是因为江苏省制定的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是全国最严格的条例。

  他认为,当前治太面临的很大问题是国家层面的法律滞后。据他介绍,现在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订的太湖管理条例草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应该引起重视,这些问题不解决,一旦条例出台,不但对太湖治理体制机制不利,而且会使太湖的治理工作和已经取得的治理成果出现停滞甚至倒退。

  他说,现在太湖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解决水污染,防止蓝藻大面积暴发。但是现在这个条例草案目标多重,却淡化了防治水污染这个重点。二是条例草案新增很多法律许可前置,扰乱了法律体系,混淆了各部门的体制。比如排污口的等级审查、水资源论证、河流纳入能力、排污总量等,与当前的约束性指标形成矛盾。三是条例草案将管理权限分散,突出了对流域管理机构的授权,而将责任落在地方政府,这样造成层级构架过多,将严重影响行政效率。他说,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由地方政府负责,任何部门都不能替代政府,必须真正发挥政府的作用。这也是江苏省在太湖治理中总结的一条成功经验。

  他说,江苏在太湖治理上已经有了成功的立法,有了成功的实践,有了成功的经验,为什么不能把江苏的条例和实践上升到国家层面上进行修改,提升完善,成为国家的《太湖管理条例》?

  产业政策、排放标准亟待统一

  徐鸣介绍了“十二五”期间江苏治太的总体目标: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促进太湖湖体水质总体保持稳中趋好,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分别保持在Ⅲ类、Ⅱ类、Ⅳ类水平,总氮指标有所改善,为2020年使太湖水质基本恢复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他说,下一阶段,江苏省将把结构调整作为改善太湖水质的根本途径,把控源截污作为流域综合治理的关键环节,把确保饮用水安全作为太湖治理的首要任务,把狠抓落实作为推进治太工作的有力保障。

  但徐鸣强调,太湖流域产业政策、排放标准亟待统一。太湖流域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准入政策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需要统一协调,治理太湖还是要靠整个区域共同努力,尤其是在产业标准、规划建设标准方面。“现在的问题是,企业经常跟我们吵,说人家没有你江苏管得那么严,你再不放松一点我跑到他那里去了。所以我们希望,整个太湖流域执行一个标准,才能确保太湖治理不断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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