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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标准的中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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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怪姚大鹏 发表于 2018-2-13 17: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污水排放标准的中美比较

中国和美国存在着截然不同的污水排放管理制度,因此我在这里并不是比较具体的污染排放限值,而是结合工作中的感受比较两者的制度差异。至于具体污染排放设施的具体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在中国可以从相应国家标准中查到,而在美国则需要具体分析国家污染排放消减系统(NationalPollutant Discharge Elimination System, NPDES) 中各个州政府已经批准的排放许可(permits)得到相应的限值范围。

中国的污水排放标准相对比较简单,由国家相应行政机关(环境保护部,技术监督局)制定统一的国家标准,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但是不能弱于国家标准。譬如在太湖流域,由于严重的污染状况,环境保护部在去年特别制定了特别排放限值,以达到治理环境的目的。而在国家标准中,也可以根据收纳水体或污水处理设施设定不同等级的排放标准。

而在美国则不存在统一的排放标准,排放限值的设定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排放企业和环境监管机构之间的谈判确定的。基本上美国污水排放有两种不同的排放许可:最佳可能技术(BestAvailable Technology, BAT) 和基于水质的标准(waterquality based permit)。最开始针对现存污染排放设施的许可证多是BAT类型的,后来新的排放设施的许可证越来越多的是基于水质的排放标准。而在具体行政执行过程中,则是由EPA授权各个州的环保机构对排放企业提交的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核(permitreview),然后再递交给EPA进行最终审核。因此相同类型的排放设施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可能有不同的排放限制。

实际上两套不同的污水排放标准反映了两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中国作为一个大一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采用集中管理决策的制度。而美国作为采用基于判例制度的英美法系代表,倾向于采取个别决策的方法。

美国这一套环境行政系统非常繁琐,就是他们繁文缛法的法律系统的一个缩影,然后其中就有很多空子给人钻,主要是给律师赚钱方便,其实效率很低而行政执法费用昂贵,在很多时候各个行政机关的不同解释会造成非常严重的推诿扯皮现象。

中国采用的统一的污水排放标准在很多特殊情况下会存在严重的不适应,可能因为标准过严造成经济浪费或者标准过宽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效果。另外由于修改标准法规是一个冗长的过程,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很有可能无法得到及时解决。但是其优点在于节省了法律行政成本,减少了漏洞,但是需要在执行过程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改进。

个人意见认为国内环保排放制度的问题主要是两条:一是在法规制度制订过程中缺少透明,因此标准的起始点存在偏差,应该在标准执行过程中有一套规范制度来综合各个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通过公开的谈判博弈制定标准。现在的标准要么是由研究机构闭门造车,要么干脆是排放企业越俎代庖,很难体现公正性。第二是标准的执法尺度,说实在的国内的环保执法水平还是太弱,再加上行政腐败的因素,因此标准即使制定的很完美,也没有办法施行,这些才是国内环保的症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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