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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水公司开出四十二万天价水费罚单 校长多次交涉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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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怪姚大鹏 发表于 2017-12-12 08: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开学日期临近,学校处于停水中,校长多次交涉无果,谁来管?
8月19日,邢台市东大街小学马校长来电称:“自2016年3月担任邢台市东大街小学校长以来,学校供水一直正常使用,并且正常缴费。但是在2017年5月9日、26日,供水公司稽査科先后两次向邢台市东大街小学下发违章用水通知书,次月26日,再次向该校下发了违章用水交费明细,并开出426796.69元罚单。8月8日下发告知书,并于8月16日摘走水表,对本校停止供水。学校多次向供水公司交涉提出异议,沟通无果。学校即将开学,必将给学生生活和学习带来不便,心急如焚。特打来电话向记者求助”。 
记者调查:
东大街小学:学校无助疑点多多 供水公司仍摘表停水
学校水表已被摘走。
马校长告诉记者称:“我们学校在第一次接到通知后,及时了解情况。早在2010年12月,学校原用水表表号(1001200075), 安装在牛市街,后被一所民宅围在屋内,当月水费突然增长, 根据供水公司提供票据显示,水费为8403.61元。时任学校赵校长向供水公司申请一块新水表,并安装在学校家属院内表号(1001200859), 经供水公司同意启用新水表,同时把旧水表停用摘走.
2017年5月,供水公司怀疑学校私自接管偷水。另外,因学校现用水表用水量小,怀疑学校偷水,竟以此猜测为依据,供水公司依然在没有证据证明我校偷水的情况下,于2017年8月16日摘走水表,实施停水行为”。对我校实施罚款停水。2010年12月至2017年5月,期间学校也并没有接到自来水公司任何催缴欠费的通知,两任校长均不知情。现供水公司因原水表没有注销,坚持罚款,学校无法承担不明高额罚款,多次向供水公司提出异议交涉无果。
中建冀泉供水有限公司:罚单通知无公章 罚款依据不明确
8月21日上午,记者到邢台水业集团了解情况,据中建冀泉供水有限公司稽查科科长赵海彬介绍,据供水公司登记户名邢台市东大街小学有两块水表,其中,在牛市街安装的水表,由于该校2010年12月使用2800余吨水,水费为8403.6元,迟迟未缴纳。在2011年年初给予摘表停水处理。今年以来,我公司稽查科根据我市供水漏失率情况进行了逐一排查,发现该校当年拆表的管道被私自接通。经调查,安装在学校家属院的水表每天仅用1吨左右水,不符合在校师生千余名学生的用水情况,经6月份多次观察用水用量情况,推测至少平均每天用水量4.5吨水。所以稽查科在5月份先后两次下发违章用水通知书并与8月16日,拆除家属院水表,实施停水处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向东大街小学开具2011年至今两块水表补缴水费和滞纳金罚单共计:426769.96元”。
当记者问起到多长时间巡查一次时,赵科长回答:“我们稽查科每天巡查”。问:“有什么证据显示是东大街小学私自接通牛市街被拆水表吗”?赵科长回答:“听说牛市街安装水表处土地产权归属学校”。记者又问:“东大街小学一直以来,正常用水、正常缴费,并且供水公司抄表员每个月都会把学校的用水情况上报,为什么时隔六年半之久才巡查到此,并开出天价罚款单呢”?赵科长以抄表员与稽查科不是同一科室,稽查人员少为由,没有正面回答记者的问题。
记者查阅了邢台水业集团官方网站政策法规栏中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供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发现,该规定中并没有向中建冀泉供水有限公司稽查科所下发的违章用水交费单中提到《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以5-10罚款。并且,此单也没有加盖中建冀泉供水有限公司公章。
学校暑期工程处于收尾中,即将开学,无水无奈停工。
目前,邢台市东大街小学为了给学生提供一个更好的学习环境,学校利用暑期正在施工,办公室、体育器材室也正在改造,此时停水,将不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势必会影响9月1日正常开学,给学生生活和学习带来不便。开学临近,学校现在卫生不能打扫,厕所因假期施工队居住,门岗居住,值班教师使用不能冲洗,异味冲天,工程停工,正常饮用水没有,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值班,并且学校消防用水和平时用水是同一块水表,如在此期间学校发生火灾,必将造成严重后果。记者希望供水公司尽快调查清楚实际情况并恢复用水。我们将对此次事件持续关注,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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