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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宁夏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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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怪姚大鹏 发表于 2017-11-8 18: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28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将于11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自治区实施生态立区战略以来,首个生态保护方面的重要法规,也是我区首次通过立法保护“宁夏蓝”。
        《条例》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大气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建立考核制度,形成了严格、规范、全面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制。根据自治区大气环境监测数据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源分布状况,条例有针对性地从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和农业等方面,规范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朱赟对《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条例》明确指出,防治大气污染应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各级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控制或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自治区政府对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宁夏实行煤炭总量控制 ​  新建改扩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等量减量替代
          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支撑了宁夏经济的高速发展,但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针对煤炭和工业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我区将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设区的市应根据自治区政府制定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实施步骤,制定本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炭消费总量怎么控?《条例》中作出了制度设计: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新增排放大气污染物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倍减置换;已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增排放大气污染物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对可能造成大气环境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事先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论证、听证结果应当作为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要依据。环保部门应适时公布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名单,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条例》中特别提出,自治区环保部门应会同质监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恶臭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机动车排放不达标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政府可根据大气质量划定高排机动车限时限行区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迅猛增加,机动车尾气污染成为造成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条例》明确,自治区环保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排放管理信息化平合,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信息数据互联机制,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在用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县级以上政府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时间段和区域。
          条例中还设立了鼓励县级政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和共享交通工具,支持、引导公众低碳出行的相关内容。并要求设区的市和县级环保部门应对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扬尘施工单位应备案  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且拒不改正的“连日计罚”
         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道路建设、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并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有可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六种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要求: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或者五级以上大风时,施工单位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建设活动。对于垃圾转运站、填埋场,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及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煤矿、非煤矿山等露天工业堆场,《条例》中都作出了规定,要采取相应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条例》同时规定了,施工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自责令改正之目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过去在环保部门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现象,很多企业宁可选择违法不愿守法,这次条例中作出了‘按日连续处罚’的相应规定,可有效提升宁夏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效。”朱赟说。
        ●“任性”焚烧秸秆、垃圾等行为将被处罚 违法单位最高被罚10万元
        秋冬季节,我们常常见到田间地头有焚烧秸秆、垃圾等行为。今年11月1日后,这些行为将有可能受到处罚。
        《条例》规定,禁止在城乡规划区、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物质。禁止在县级以上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县级政府划定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内,不得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对在城乡规划区、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条例》规定,由市容环卫等部门按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农牧部门应支持秸秆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的综合利用。鼓励、支持对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物质的综合利用和处置,并公布处置场所。“这条规定鼓励对垃圾进行循环利用,有利于我们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环境。”朱赟说。
          ●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信用体系  重点区域或重污染天气可错峰生产
       《条例》明确,环保部门应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政府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预警等级依法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相应的响应措施。
       《条例》还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季节,县级以上政府可组织错峰生产。在错峰生产期间,除承担居民供暖、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的生产外,其他排污单位和企业应按县级以上政府错峰生产的安排,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暂停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错峰生产’意味着我区将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停产、限产来减少污染物排放、缓解大气污染压力,这一系列规定体现了宁夏重拳治理大气污染、‘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决心’。”朱赟说,一个多月后,条例将正式实施,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实施办法,建立长效机制,真正打赢我们的“蓝天保卫战”。(记者 尚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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