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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我国环境费改税的利弊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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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我国环境费改税的利弊的认识

费改税是针对目前我国费大于税的不规范的政府收入格局而提出的一项政策主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税和费都是政府收入的形式,各有各的地位和作用,两者不能互相替代。税是以政治权力为基础的政府收入形式,它可以且应当成为政府收入的主要形式。费是以交换(或直接提供服务)为基础的政府收入形式,在政府收入体系中居于补充或辅助地位。

一、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排污收费制度实施效果欠佳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往往有排污者认为可以存在超标排放行为,宁可缴纳超标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污,造成“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 (二)部分地区的收费处于失控状态

首先,排污收费测算数据的基础就是申报核定,目前有一些地方主要依靠企业自报,而这些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可用性较差,而在核定过程中环保部门也难以审查到企业的真实账目。其次,污染源监测也受到技术、手段、采样的瞬时性等制约,难以提供与实际排放相符的准确数据。因此,很难做到收费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三)收费处于被动状态

现行排污收费的核算是以排污者的生产需求和所排放的污染物种类、

数量、浓度为终端,而不是以流域或区域环境容量和环境质量控制要求为终端。在环境管理上,更多只能考虑排污者是否达标排放,而不能充分发挥排污收费的经济杠杆作用来遏制区域排污总量的增加。这种收费方式难以解决环境污染总量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巨大压力。 (四)收费政策的不经济性。

一方面,排污收费低于治理成本,若协商收费差距则更大;另一方面,在收费体系中不反映环境的经济价值,既没有反映环境的所有权,也没有体现环境的稀缺性,更没有价格属性。 (五)不利于规范行政行为和实施有效监督。

例如,在排污费的管理、使用上,有很多地方尚未能脱离行政干预,原应由财政承担的费用,仍从排污费中列支,环保部门只能也以此作为日常行政支出来源。因此,排污费的使用、管理工作难以从自身得到监督。

一、环境费改税的必然性 1环境费改税的必然性

1.1费改税加强了政府对国民收入分配的立体调节作用 收费导致了分配立体的混乱,形成政府分配多元化、政府利益部门化的格局。收费大量涌入国民收入分配领域,众多部门以政府名义插足国民收入分配,造成政出多门、多头分配,部门利益分散了政府利益,资金分散使用,政府支配权削弱的情况。据调查,收费养人的

问题十分突出,如省以下的公路收费部门,70%的管理人员靠收费开支,工商部门、环保部门的65-70%的管理人员依靠收费开支,部门利益分散了政府利益,政府的职能被大大削弱。费改税从此入手,界定了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的职能,拆庙赶和尚是收费改革的根本环节。

1.2费改税改变了以往混乱的收费秩序

收费扰乱了分配秩序,名义上是政府收入,但实际上收费的流向主要在预算外,大量收费必然形成对政府税收和财政收入的挤占和分割。事实上由于以费挤税,财政预算外资金膨胀的过程就是财政收入削弱的过程。在一些地方,收费种类和收费数额都已超过了地方税税种与税收收入规模,这种主次不分、本末倒置的行为,造成了政府财政收入短缺的现状。费改税将归还税收收入的主导地位,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控制预算外收入的规模。

1.3费改税有利于减轻企业和农民等纳税人的负担

由于用行政办法强制收费,往往费代表权、税代表法,在权大于法的情况下,费比税多,收费部门多、项目多、层次多,如广西省某市某镇猪肉行51户个体户每月付出的各项收费为1500元,各项税收为710元,费、税分别占总体负担的67.88%和31.12%,收费是征税的两倍,这种情况给纳税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对此,企业、城乡居民都极为不满。费改税取消了一切不合理收费,对既无法律、法规依据,又无正式行政文件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均在取消之列,

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有利于推动第三产业的发展。

二、环境费改税所面临的问题

将排污费改为税收,从理论上看虽然具有一定可行性,但实际操作难度很大。排污费的征收技术性很强,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人员亲临现场,对企业排放的各种污染物进行分析和计量。我国现行的“纳税人自主申报、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并不能适应这种需要:排污企业容易为逃避税收而瞒报、少报污染物排放量,而税务机关事后稽查又很难取得可靠的凭据,从而形成大量的税收漏洞,给税法的规范性、严肃性造成负面影响。综合考虑,目前排污费改为税收的条件尚不成熟。

至于开征环境税,不仅涉及到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企业整体税负的调整,也涉及到各地区经济利益和整个财政体制的调整,十分复杂也十分敏感。在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方面,当前重点是完善现行税制和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 3.1税费改革应具选择性

当前进行的税费改革,并不简单地意味着“以税代费”,应有选择的进行,其核心应该是政府收入的规范化改革。

第一,收费制度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一些数额较小的排污收费项目,以费的形式存在的成本要大大低于以税的形式存在的

成本,若改为税,征收成本和监控成本都会大大提供,从符合效率的角度讲,不宜将其费改税。

第二,由于收费制度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较大的灵活性,容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不能全部将收费改为征税。

第三,污染收费制度的运作机制本身还有待完善,因此不具备马上向税转变的条件,硬改为税不会收到实质性的效果。

以汽车燃油税改革为例,在我国燃油税改革早在十几年前就提出过,然而历经却是曲折的。从海南进行的十四年的试税的经验,我们也可以看出,燃油税的实施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推行下去的,关键还是选择时机、选择方式。如今时机已基本成熟,于是今年1月1日起环境税也开始正式实施。养路费到燃油税的改革是推进节能环保措施,解决目前燃油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有力手段,刺激了节能型汽车的发展,引导了消费者购买清洁汽车或低油耗微型汽车,同时还从主观上引导车主尽量不出车、少出车,从而减少交通拥堵,缓解交通运输压力,改善大气环境。

因此,我们应根据费和税的特点,结合我国国情,在改进、完善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的基础上,保留必要的排污收费项目,对一些条件较成熟的收费项目进行费改税。 3.2排污费改税后税的征收管辖权问题

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认为,以税代费会引在实现费改税后,若征收管辖权完全归国家,则地方政府在此领域工作的积极性必定会受到影响。并且,地方政府相对中央政府而言,对污染情况更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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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扬州一怪姚大鹏 发表于 2017-10-10 07:27:49 | 只看该作者

处理起来更能得心应手。因此为继续调动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积极性,笔者认为,在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设计中需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充分给予地方权力。环境污染税的征收管辖权应取决于环境污染的范围,如果污染时全国性的,征收管辖权归属于国家;若是地方性的,则归属于地方,然后按一定比例上缴中央,用来治理全国性的污染。

3.3排污费改税后实施征税行为的主体问题

排污费改税后征税主体如何界定是环境税推出之前需要预先考虑的问题。 毫无疑问,征收主体是国家,但实施征税行为还必须依赖一定的国家机关。从理论上讲,排污税的征管无非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由税务部门单独进行,即税务部门负责从对排污量进行定期监测到税款的计征入库全过程;二是由环保部门单独进行征收,此


三、费改税的完善建议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排污收费制度,即由

环保部门向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征收卜定数额的费用,作为专项

资金用于环境污染的防治。目前,我国对污水、废渣、废气、噪音、 放射等五大类113项污染环境的行为征收排污费。从近20年来 的实践看,排污收费制度的实行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它在制 度设计上也存在着不少缺陷,在推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弊端,不 能很好地解决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不能充分保障我国环保政 策与目标的实现。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和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 四个方面:

第一,排污收费标准低,征收面较窄,渠道单一。从理论上 讲,排污收费应遵循“等量收费原则”,即收取的排污费收入应当 等于治理污染所需投入的资金,而不应低于污染防治费用,否则 就是一种“效益污染”。尽管我国规定的排污收费项目种类不少, 但由于收费标准过低,征收面很窄,所收取的排污费专项收入远 远低于治理污染所需的资金,实际上是“欠量收费”。企业所缴纳 的排污费大大低于其治理污染的设施运转的费用,结果是许多 企业宁愿缴费也不愿治污。

第二,排污收费制度不利于企业环保观念和环保意识的树

立与增强。在现行制度下,企业缴纳了排污费就可获得排污许可 证,就变相取得了污染权。只要企业没有超标排污,就可任意向 外大量排污。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实行的是“超标排污费”原则,也 就是主要对超过排放标准的企业征收,而对已经达到或低于排 放标准的企业并不征收排污费。由于排污费计人生产成本,这样 排污企业就将自己所缴纳的排污费列入生产成本作为商品价格 的组成部分最终转嫁给消费者,这就导致了谁不洽污谁就收益 最大,谁洽污资金投入最多谁受损就最大的不良后果。现行排污 收费制度存在的这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排污企业环保 意识淡薄,非常不利于企业环保观念的树立。

第三,征收排污费缺少税收法理上的依据和强制执行力上

的刚性。排污费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的税种,但以“费”的名目和 形式征收,缺少法理上的依据,与税法的税收法定主义基本原则 相背离,也导致其强制执行力上的刚性不足。由于现行的排污收 费缺乏税收所具有的那种完全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立法基础薄 弱,权威性差,致使征收阻力很大,征收成本很高而征收效率却 很低。实践中,任意拖欠现象严重,许多地方和部门甚至采用“协 议征收”的办法。由于缺乏对排污费使用的监督机制,排污费只 田

有一部分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相当一部分排污费则列入了收费 部门的事业费,被征收部门用来维持其经常性开支,排污费被挤 占、挪用的情况很严重,导致本来就存在巨大资金缺口的环保投 入雪上加霜。

第四,大多数排污企业对返还的排污费并没有按照专款专

用的原则用于治污。按照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环保部门征收的 排污费的80%要返还给缴费企业,用于重点污染源的治理,使得 排污企业对自己污染环境行为所付出的代价绝大部分又被拿了

回来,结果导致排污收费制度丧失了其应有的意义和价值。而 且,绝大多数企业将返还的排污费用作了生产性发展资金,只有 少数企业真正用于治理污染。即使是排污企业将返还的排污费 全额用于治理重点污染源,充其量只是对本企业污染源的治理, 并没有对造成污染的外部环境进行治理。这种排污费简单的返还 方式显然不利于环保资金的统筹使用和合理安排,难以形成对环境 污染的综合治理。

二、排污费改环境税的重要意义

第一,开征环境税能够为我国的环保事业筹集到稳定、充足 的污染防治资金。随着环境污染程度的日益加深和污染范围的 不断扩大,我国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任务十分艰巨,需要投入 巨额的防治资金。然而由于受我国财力的制约,尤其是受排污收 费制度所存在的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和弊端的影响,我们用于 环保事业的资金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资金缺口非常大。环境 税作为一种征收面广、强制程度高、刚性强的税种,无疑能够筹 集到稳定、充足的环保资金,很好地缓解我国环保资金奇缺的现 状和困境。

第二,开征环境税有利于培养企业和公民的环保义务观念, 增强其环保意识。长期以来,我国的单位和个人缺乏应有的环保 意识,没有形成环保义务观念。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 义务,现代宪法理念还赋予公民一项新的基本权利,即环境权。 如果将排污收费制度改造为环境税种,使其具备一般税收的性 质和特征,有助于帮助人们改变可以随意无偿使用环境的观念, 增强公民的环保意识;同时,也使得公民的环保义务与其享有的 环境权相统一,实现公民在环保领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有助于培养全体公民的环保理念,从而为我国的环保事业提供 一种强有力的内在动力。

第三,全面开征环境税能够有效监督国家环保资金的专项

使用,保证环境污染得到全面而彻底的防治,更加符合法治的要 求。国家在向排污者行使征税权后,有责任维护和治理好我们赖 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国家作为环境税的征收主体,也有义务依法 合理地征收环境税,有效地专项使用环境税款防治污染、保护环 境。而缴纳了环境税的排污者则享有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的权利, 有权参与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项目的决策,有权通过各种 途径监督环境税款的依法使用和专项投入。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在制度

设计上存在着难以克服的诸多缺陷,在近20年的实施过程中也 不断暴露出许多弊端,而开征和完善环境税又具有上述多方面 的重大意义和法律价值,因此排污费改为环境税应当说是势在 必行,也是世界各国的大势所趋。在我国的农业费改税工程已经 取得成功的情况下,我国的环境保护费改税也应被提上立法议 事日程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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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fny 发表于 2017-12-13 18:27:4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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