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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拯救你,宝贵的地下水?—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即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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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先驱导报》记者 陈爱平 发自上海 很少有居民亲眼见到过地下水,因为,这是一种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重力水。但地下水的作用非常重要:由于水量稳定,水质好,是农业灌溉、工矿生产和城市生活的重要水源之一;此外,地下水还有稳定地层、防止地陷以及提供相对稳定的温度环境等作用。
  不过,中国地下水短缺及污染触目惊心。有媒体报道,向污染宣战的中国,水污染治理或是最大、最昂贵的挑战。

污染现状触目惊心
  
根据中国环境保护部《2014年中国环境公报》,2014年,全国20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4896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中,水质为优良级的监测点比例为10.8%,良好级的监测点比例为25.9%,较好级的监测点比例为1.8%,较差级的监测点比例为45.4%,极差级的监测点比例为16.1%。
  如果根据正在修订的《地下水质量标准》中的分级,仅有不到四成的水质为优良、良好的地下水可以用作生活饮用水;有接近两成的地下水,或许已经完全不具备使用功能。
  地下水改善的程度也并不乐观:分布在195个城市的有连续监测数据的4501个水质监测点显示,水质同比呈稳定趋势的监测点比例为65.3%,呈变好趋势的监测点比例为16.7%,呈变差趋势的监测点比例为18.0%。
  据介绍,地下水的污染主要体现为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铁、锰、“三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和氨氮)、氟化物、硫酸盐等的超标;另外有较少的地下水,还呈现砷、铅、六价铬、镉等重(类)金属超标现象。
  更让人担忧的是,我国地下水资源相当紧缺,水利部公布的2013年水资源公报显示,目前我国有16个省区重度缺水,6个省区极度缺水;全国600多个城市中有400多个属于“严重缺水”和“缺水”城市。京津冀人均水资源仅286立方米,为全国人均的1/8,世界人均的1/32,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500立方米的“极度缺水”标准。而上述地区的地下水,更是岌岌可危。

保护存在极大难度
  专家介绍,地下水之所以很难保护,既有其地质特点的原因,也有法律、管理等多方面因素。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苑介绍,从水污染成因看,污染源主要包括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
  其中,点源污染主要来自企业排污,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曾指出,我国工业达标排放的废水都是劣V类水。这种污染源理论上很好监测:不少城市,重点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都被严格监测。即便如此,仍然有一些企业可能通过私设暗管、偷排等手段规避监测。这时,公众及时的监督非常重要。但并不像地表水,例如湖泊、河流甚至居民区附近的小溪那样,一旦受到污染,水体的颜色、气味变化非常明显,社会公众的感知也较为及时,地下水被污染时,多数公众感受不到,这就对点源污染的监测带来严峻挑战。
  另外,与地表水污染源类似,对地方来说,一些重污染源企业,可能是纳税大户,一旦直接关停,对地方经济带来不小影响。这样复杂的关系成为保护地下水的“羁绊”。
  面源污染则主要指农药使用以及空气中的污染物通过下雨进入地下水。面源污染不仅对中国,对全球各国都是挑战,目前还只能从源头治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全国知名环境法学者高利红认为,地下水保护存在极大技术性难度,涉及的利益极为复杂,不易协调,使得我国对地下水保护在政策与制度上,不像地表水保护受到重视。我国目前对地下水主要侧重勘探与监测,以及地下水取水许可等少数制度。
  我国对地下水的管理,目前也呈现“九龙治水”的问题:深层地下水作为矿产资源由国土部门进行管理,浅表层地下水作为水资源由水利部门管理,涉及地下水污染的环保部门也有管辖权。由于地下水的空间分布,其地域管辖也同样比较复杂。
  高利红介绍,这种复杂的管理形式,是由于水法、环保法、矿产法等其他立法设置。有的地下水规范是各部门依其业务职能范围各自分别制定产生,造成地下水立法的破碎化,实质上反过来又重新固化既有分散化的地下水管理体制,为进一步制定综合统一协调效能的地下水基础性立法形成障碍。我国在地下水保护中,呈现的立法与执法间互成因果的现象,这对地下水保护显然不利。

提升公众对保护地下水的参与度
  
面对这样的现状,专家建议对不同的污染源“对症下药”。首先,“对于点源污染应加强监测。同时,提升公众在保护地下水方面的参与度。”胡苑建议。
  记者从权威部门了解到,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即将实施。由水利部、国土资源部联合申报的《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已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国土资源部将建设10103个地下水监测站点,其中新建监测站点7235个,改建监测站点2868个。预计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点监测控制范围将扩大到350万平方千米、站网密度提高到每1000平方千米5.8孔(站),有效提高地下水监测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实现对全国地下水动态的有效监控。
  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时,要考虑到一线环保工作者的执行实际情况。例如,对技术上证明已经明确影响公众健康的污染源,要刚性执法;如果还不存在恶性影响,则应该引入更多的柔性机制,鼓励企业和公众沟通协调。这样既保护了水资源,同时也并不会“一刀切”地影响当地经济发展。
  对面源污染则需要从根本上防治。例如,洗衣液、肥皂、农药等在分解后,对环境减少甚至不造成负担,应成为一个大的趋势。
  其次,从立法及执法来看,专家建议理顺地下水治理法律,建立可操作、系统的“基本法”。
  高利红认为,应在梳理、借鉴和吸收国内现有立法及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地下水的管理体制及主要制度进行概括规定,或对其设置委任立法规定,授权或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对特定地下水管理制度出台专门规范,以尽快填补空白。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李启家指出,对能够掌握的地下水资源做好详细记录,然后编制比较详细的目录,明确用途。同时,水污染物排放要把向地下水排放和地表水排放分开,实行较为严格的许可。可以探索地下水排污的“负面清单”。
  再次,专家认为,应转变保护地下水的观念:“一直以来,我们说保护地下水,都是站在环境保护的角度,这感觉离公众有些距离。”李启家建议,应借鉴国际经验,对水体的保护,看作一个国家公民的健康的保障,甚至对水质优良的监测点试行直接饮用水的探索,让公众与地下水进一步亲密接触,以带动全社会一起来共同保护水资源。(本报记者崔静对本文亦有贡献)


信息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herald/2015-09/22/c_1346481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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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pie16 发表于 2018-3-17 20:44:5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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