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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设过程中环境标准更新后应如何处理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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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http://nuep.net/wordpress/?p=1080

        建设单位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在建设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标准、质量标准或其他政府规章进行了更新,或发布了新的标准,建设单位和环境监理单位应如何处理和应对?下面就该问题作一个简单的分析,供参考:
        关于执行排放标准的问题,查阅了以前的和最新出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分析如下,供参考:
      (1)查阅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关于排放标准执行有如下规定: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1997年1月1日起设立的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一般情况下应以环评报告书批准日作为其设立日)
      (2)查阅了《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关于排放标准执行有如下规定:电池工业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定义为: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电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查阅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关于排放标准执行有如下规定:电池工业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定义为: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4)查阅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关于排放标准执行有如下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排放限值,自2012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现有企业定义为: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关于质量标准的问题,分析如下:
     (5)查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规定为,分时段分区域执行
     (6)查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标准执行规定为: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

      根据以上的相关要求(仅部分)可知:
     (1)已批企业做为现有企业考虑
     (2)在排放标准出台时,一般会考虑给现有企业预留一定的缓冲期,不同的标准预留的缓冲期不等。因此,在验收时应根据更新的标准的具体要求来执行,如果验收时在缓冲期内,执行现有企业标准,超过缓冲期执行新建企业标准。

      如果企业建设过程中出台了新的排放标准,还是应提醒企业注意,在设计中予以考虑,因为缓冲期过后企业还是要进行技术改造的。

     关于环境质量标准,个人认为根据标准中要求的时间,应是区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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