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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迎四审 违法行为或将按日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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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温如军王婷婷)今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四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草案,草案将针对雾霾治理作出规定,并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等方面有重要突破。

  实施25年来首次面临重大修改,经过三次激烈争论的审议,今天将第四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也被看做是环保法全新修改立法的最后冲刺。根据现行《立法法》,法律修改草案一般经常委会三次审议后表决。此次环保法修改将迎来第四次审议,可见其重要性和争议之大。

2011年,环保法的修改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201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保法的修正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3年上半年全国人大法工委修改之后形成二审稿,6月份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再次征求全社会的意见。

  再次征求意见收集到了2000多条修改意见。多位环保法专家和环保组织都认为修正案形式无法满足这部法律和现实的差距,应对23年未修订的环保法进行全面修改。就环境公益诉讼,二审稿规定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各省级环保联合会才有资格提,引发舆论强烈反弹。

  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保法修改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三审稿不再使用修正案,而是采取了修订草案的全面修订形式。就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修改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草根环保组织仍被排除在外。

  规定前瞻环保法修订后或成“史上最严行政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告诉《法制晚报》记者,这次《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力度很大,从目前来看,修订后的环保法有可能成为现在法律里面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

  常纪文表示,此次修订,引咎辞职将有望被写进环保法,包括环保部门和政府部门的负责人。此外,拘留也将分四种情况,比如,无环评开工将会被拘留。

  对于违法的处罚也更加严厉,常纪文表示,按日计罚将会写入环保法,也就是说,企业违法将会按照其违法的天数来进行处罚。

  公益诉讼环保法从一开始限定得非常死,后来有所放松,但是仍然被大家认为对起诉资格的要求太严,难以有效启动公益诉讼。常纪文表示,环保法修改将有望放宽对公益组织的限定,比如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只要满足是民政局批准的组织,从事环保公益活动满5年等条件即可。

  对于此次环保法修改是否会将雾霾治理细化,常纪文表示,这一次环保法修改将会有对于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可能不会作出细化的规定。但是对于区域性雾霾防治的细化规定可能出现在今年年底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

  解读个人应作为主体启动诉讼程序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近年来一直在呼吁环保法应该加重对于排污企业的处罚,增加企业的污染成本。施杰告诉《法制晚报》记者,对于污染企业必须通过立法,加大处罚措施,因此不设上限处罚会大大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甚至可以将其罚得“倾家荡产”。但是,仅仅是经济处罚还不够,不设上限处罚其威慑力也远远不够。

  “现在处罚了,罚得倾家荡产,也可能换个地儿又重新开始。”施杰说。

  施杰表示,除了经济上的处罚,还应从刑罚的角度,污染环境、污染食品以及给社会造成重大伤害的违法污染企业和个人对其违法本身追究其刑责。

  施杰呼吁,应该一方面强化政府责任并且要细化责任主体,另一方面应该进一步发动和依靠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到环境保护和监测中。发挥社会公众提供信息的责任,他们所提供的信息可以给政府职能部门提供有效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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