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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建成投产或者使用的违法建设项目的法条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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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怪姚大鹏 发表于 2017-8-27 08: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已经建成投产或者使用的违法建设项目的法条适用规则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已经建成投产或者使用的违法建设项目,存在两类违法行为,即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和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
        对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相应处罚,即1、罚款(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对罚款数额未作出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认为,可以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罚款额度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2、对于情形恶劣,项目环境影响较大,严重不符合环保管理要求的,在处以罚款的同时,还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消除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属于更进一步的严厉处罚;3、责令停止建设没有意义和可行性,不再适用。
        若某建设项目需要同时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上述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均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则应分别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即1、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2、罚款(分别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还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已经建成投产或者使用的违法建设项目,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分别作出两类罚款和一个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对责令改正的具体形式进行了列举,其中就包括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为精简文书,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也可以写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再单独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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